员工股权管理的相关规定涉及持股员工权益。在我国,在各省市有关员工持股的暂行办法或试行条例中,大多对员工股作了禁止转让的规定。员工股股权的取得在购股资金方面通常获得了国家、企业的支持,若对其转让不予限制,不仅会导致员工持股制度的解体,而且还将对证券市场造成冲击,引发社会问题。因此,原则上应禁止员工股的退股、转让和继承,只在员工退休、或因死亡、调离、辞职及被企业辞退、除名等情形而脱离企业时,才允许其依法向其他员工转让其实际持有的员工股,或由员工持股会在法定期限内回购其实际持有的员工股。
二是在增资扩股时,要根据未来发展的需要,预留部分股权,以供具备资格的新增员工认购或分配。
三是灵活处理员工持股分红问题。对于使用银行贷款员工股权所获分红,应首先用于归还贷款和借款,待贷款还清后,才能将分红给予员工。对入股的个人,应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在初期几年内,红利分配应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直接给予员工个人,以减轻员工在筹资购股过程中形成的还款压力,减轻员工负担;第二,应逐步减少现金分红的比重,增大采用股份分红的比重,鼓励员工分红用于再投资,以使员工的收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密切结合进来。
七、努力发挥员工持股制度的监督作用
员工持股后其身份具有双重性,他既是劳动者又是股东。作为股东,公司的经营性收益与员工的利益息息相关。员工对企业的各种经营行为进行主动监督是从关心自身利益出发的,因而这种监督是自发的、持续的,不需外部激励的;作为劳动者,他以各自不同的方式、不同的层次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实际状况和各层领导人员、管理机构等了如指掌,因而能及时发现企业经营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并迅速通过自己的代表,经过法定程序反映到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否依法依章纠正错误同样受到员工的密切关注。员工的这种自下而上的监督具有直接、及时、深入、面广、多层次、多角度等特点,其监督是非常有效的。同时,员工会加强对自身进行约束与监督。员工与股东身份的重合性,彻底改变了员工传统行为的价值观。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既与员工的工作效率有关,又与员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员工在工作中变得高度投入,自觉约束自己,使自己的言行与企业的经营目标相一致,大大提高了监督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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