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和完善议事决策机制
1、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乡镇党委要进一步增强民主集中制观念,严格遵循决策程序,讲求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决策要体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党委的集体决策。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迅速向党委报告。
2、完善《党委议事决策规则》。各乡镇党委要结合实际,根据有关文件,在总结前几年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乡镇党委议事决策规则》,界定书记办公会、党委会、党委扩大会议的召开时间、参加范围、议事内容和议事程序。议事决策规则内容要全面、具体、操作性强。
(1)党委会。乡镇党委会议是乡镇党委的最高决策层。党委会议事范围:主要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和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意见,提出和确定党委的工作计划,研究人事安排等有关重大事项。党委会议题一般由书记提出,书记办公会讨论确定,并提前将议题通知参会人员,不允许临时动议。召开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讨论人事等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议。乡镇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研究问题,不允许以书记办公会的形式代替党委会进行决策。
(2)书记办公会。议事范围: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对党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交流日常工作情况。参加人员:书记、副书记,人大主席和纪委副书记列席。书记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书记办公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
3、规范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议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1)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2)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3)召开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议充分讨论,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进行表决。提倡对重大问题决策实行票决制。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作出决策的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议决定,党政负责人不得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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