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聘人员待遇。
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本着在什么岗位,受聘什么职务,享受什么待遇的原则,根据岗位和贡献大小、国家和省的工资政策、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等因素确定。经费主要靠财政拨款的,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对工资中活的部分搞活内部分配;差额补贴的,随着补贴比例的逐步减少,经批准逐渐加大内部分配自主权;经费完全自理的,允许自主决定内部分配。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可试行绩效工资、协议工资、工资总额包干、工资总额与综合效益挂钩、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以及年薪制等分配办法,受聘人员的原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
受聘人员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并享受社会保险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待遇。
五、落聘人员安置
因编制、职数、能力、表现等原因未被聘用的人员为落聘人员。对此次实施竞聘的落聘人员,要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采取培训提高、转岗聘用等办法,在本单位、本系统内给予妥善安置。以后逐步理顺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安置原则上来。
同时,鼓励落聘人员自主择业。落聘人员在落聘期间,由单位确定给予不低于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待遇。
六、人员分流政策
此次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前,先分流部分工作人员。
(一)、办理提前离岗退养。
截止到2006年底,男满55周岁(195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女干部满50周岁(195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女工人满45周岁(196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且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本人自愿,单位同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办理提前离岗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离岗退养期间,享受现行档案工资待遇和各种社会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工资结构以外的各种福利待遇。遇国家或省出台新的调资政策时,按在岗人员政策调整档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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