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部门接手该不良资产后,经我行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于2003年6月向沈阳市中法提起诉讼,法院于2004年2月判决我行胜诉,进入执行阶段。但由于昊源公司和民族公司纠纷的解决遥遥无期,致使都市港湾项目房产无法销售,借款人已无经营活动,无任何还款来源,同时借款人现有房产和开发权均在民族公司名下,并且民族公司只是以土地使用权抵押,并未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执行的难度巨大。
后在我部门多方努力下,作通多方面工作,法院终于同意拟将民族公司与昊源公司两家共同开发的都市港湾房产(包括25套商品房、20套车库,总建筑面积共计5494.11平方米)抵偿我行债务(在民族和昊源两家纠纷未解决前,法院将民族公司名下房产裁定我行,也承担了较大压力)。在经我部门上报分行、总行,并得到批准后,同时根据沈阳市中院下达的裁定,我行办理了以物抵债手续,抵债金额2420万元。
至此该笔不良贷款终于得到解决,我行权益得到维护。
2、在2003年我部门恢复组建前,沈阳五色石文化传播发展广告有限公司已是人去楼空,无法与之联系。后经过我部多方努力,通过种种方式和渠道终于与该公司法人代表马川野取得联系,并追加了其个人财产无限责任担保。
2003年9月我行正式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沈阳市中法于2003年末判决我行胜诉。今年2月19日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马川野曾提出以抵押物中的三栋别墅(抵押物共四栋别墅)抵偿欠款,被我行拒绝后,又通过种种关系企图阻挠该案的执行。后我部门采取了迂回策略,通过作评估机构的工作,使该四栋别墅的评估值低于其所欠我行债务。经过我部门的不懈努力和法院执行部门的大力配合,借款人迫于压力终于在今年6月主动变卖了抵押物,现金还款520万元,此笔不良贷款被成功收回。
3、沈阳天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年与我行签署还款协议,并于2003年12月归还贷款本金500万元,2003年末贷款余额为1100万元。今年一月,在我们的督促下,天辰公司将另笔100万元的贷款本息全部结请,经过行领导批准,我行释放了相应的抵押物。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由于法院受到外界干扰,减缓了执行进度。2004年11月4日,我行与天辰公司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协议规定,天辰公司于明年6月底前将所欠我行的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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