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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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最近发生的理财风波,预示理财产品兑付危机拉开了序幕。而该事件的解决方式,极有可能成为日后类似事件的一个重要判例。
现在,双方在华夏银行到底有无代销理财产品这一点上大打口水战。投资人通过各种举例来证明华夏银行参与了代销行为,而华夏银行总行则出具证明否认代销行为。问题的核心,其实并不在华夏是否代销行为上,而在于如何界定。
华夏代销该款产品即使被认定,就必须负担起投资人的代偿责任吗?这种要求销售机构保本的理财投资理念,必然使投资人将更多的关注点放在对销售方的认可上,而忽略了对投资产品本身的风险判断。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对投资人而言,弱化了自身投资能力的培养,强化了对销售机构的依赖。
投资者为了达到代偿的目的,更多会采取非契约约定方式,比如通过产生轰动影响的行为和举措来倒逼销售机构的代偿责任。在华夏银行事件中,投资者通过外界给予银行更多的压力,实际上是让银行进行兜底的一种不成熟的投资心态。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境地,如果迫于压力对投资人进行赔付,就意味着以后所有理财产品的销售,都是保本型产品,任何代销的产品都需要对兑付进行担保。而且,此举让投资人更加意识到与其关注产品风险,还不如选择强有力的销售机构,从而陷入恶性循环。
银行如果不兑付,则面临舆论及信誉遭受重大损失的压力。华夏代销事件,应该折射了当前几乎所有代销机构的博弈困?境。
当然,业内也有不同声音,认为华夏在代销事件上有很多违规的地方,并因此认为华夏应该承担代偿责任。事实上,违规和代偿不能划等号,要分开认定。对于违规的地方,监管进行处罚,同时可能需要对投资人做出一定的补偿,毕竟华夏银行是由于管理不当引起投资人的理解失误,并造成了投资亏损,这是客观事实。
但是,这并不代表投资决策是由于银行违规引起的,最终的投资决策者还是在投资人自己。从这个角度看,销售人员也无法掌握和了解投资人的风险容忍度。所以,完全把责任推到销售层面,解释并不合理。
在美国诉讼案例中,也有类似的辩论。投资者认为自己相信了银行及其代理人才做出决策,而辩论中法官并不支持这一论点。代理人是银行的代理人而非客户的代理人,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客户应自主对“谈判对手”提供的信息做出判断,所谓的“信赖和依赖销售人员”的论断并不能帮其免责。最终,美国法官还是判定投资人自己承担投资损失。
也正是有这个判例的存在,使得国外的投资人对于投资决策的风险性认识和自身投资能力的评估都显得非常重视。由于投资人的投资能力有限,使其在很多时候,无法充分地进行投资决策。在这种情况下,立足于客户的角度,独立财富管理的概念也就得到社会和投资人的认可。这些机构通过他们独立的专业判断和投资决策,帮助客户更好地进行财富管理,很好地弥补了投资人无法充分把握投资风险的需求。
如果我们不改变国内这种销者有其罪的思维方式,我国大量投资人在很大程度上就不会受到投资教育,也很难催生专业和独立的财富管理行业。银行则无法给投资人提供深入详尽的投资建议和决策,更奢谈实现郭树清提出的要做大做强财富管理行业了。
这种思维如果根深蒂固,对于银行及各种销售机构而言,势必只能采取息事宁人的办法,不断掩盖矛盾。这使得大量理财产品的风险在金融体系内不断堆积,堆积到一定程度,再也无法掩盖之后,大潮退去,或许一夜之间,就爆发了更大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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