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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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得人之信?
加强产品发行信息披露、产品运行信息的披露、产品到期信息披露。
这段时间理财市场颇不平静,“庞氏骗局”、“骗子理财”的字眼频现网络。
理财有一句话,叫买者自负,要求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和代销方对投资风险不承担责任。但买者自负之前,还有一个条件,叫卖者有责,即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在管理资产的过程中,必须履行谨慎、信息披露等义务,在履行了此类义务的条件下,才能对投资损失免责,反之,则应对投资者做相应赔偿。而这些义务的第一要义,是需要理财产品发行方得到投资者的信任,即代客理财的先决条件得人之信。
长期以来,我国民众对金融机构的信任是盲目的。建立在投资者对金融机构“不倒”的预测基础之上,其背后的逻辑是信任金融机构会对理财产品实施刚性兑付,故这种信任并不能让投资者认识到买者自负。
但就是这样的一种信任目前也难以存在。2010年的QDII产品亏损潮打破了投资者对外资行的盲目迷信,2012年信托产品问题频发打破了投资者对信托公司的盲目迷信,近段时间来某些银行理财产品亏损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打破了投资者对银行的盲目迷信,重树投资者对金融机构的信任感,是整个资产管理行业必须面对的一大问题。
重得信任第一步
加强信息披露
完整的信息披露应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产品发行信息披露,即产品发行时对产品信息和产品投资方向的披露,产品信息包括期限、类型、预期收益等情况。目前对产品信息的披露各个机构都做得较为完善,但产品资金的投向方面,某些机构却讳莫如深,如投资信托产品或信托产品的收益权,不披露信托产品的具体投向,仅以“债权类资产”、“信托资产收益权”等宽泛的字眼表示,又如某些私募性质的产品,其产品推荐书中对融资方的真实情况没有客观的、详尽的说明。这会使得投资者完全不知道投资风险几何,自然只能选择盲目的信任或者是不信任金融机构。
第二是产品运行信息的披露。目前权益类产品,尤其是基金类产品,各个机构披露比较完善,如定期公布产品净值、产品持仓结构等。但类固定收益产品的信息披露却普遍较弱。运行信息披露包括定期信息披露和突发事件信息披露,披露这些信息有两个好处,一方面让投资者了解投资的真实情况,让投资者看到每笔投资的资金运用和收益回收,消除投资者对理财产品即是“庞氏骗局”的误解。另一方面,当投资出现问题时,让投资者及时了解问题所在以及处理办法,降低投资者对理财产品投资效果的期望,防止其期望与投资效果落差太大。
第三是产品到期信息披露,最主要的是完善收益分配的披露。以前各类机构均不注意该问题,认为只要向客户兑付了收益就完成了义务。但从资产管理的视角看,这并不合理。金融机构应该详细地向投资者说明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和费用。2012年末某信托公司的“希森三和”事件可能改变目前的这种认识。
重得信任第二步
严格资产管理
重新获得投资者信任的第二个关键点是要消除投资者对理财机构的疑虑。一方面是做好投资者教育,让其认识到代客理财与直接交易的不同之处,更重要的一点是,要明确理财业务资产管理的实质,银行的收益只能来自于管理费,而非来自于投资收益和支付给投资者收益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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