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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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老百姓已将银行理财产品视为与基金、自主买卖股票等量齐观、互为补充的一种投资渠道。然而,银行理财业务却因被扣上了“影子银行”的帽子而受到广泛怀疑甚至指责。
银行理财是“影子银行”吗?这得从你认为什么才是“影子银行”开始。根据国际上主流机构的定义,可以发现只有“同时具备”提供期限/流动性和信用转换功能、高杠杆,处于央行紧急时刻流动性覆盖范围之外,从而足以诱发系统性风险四大特点的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金融市场,才能被称为“影子银行”。
我国的银行理财产品,其虽具有期限/流动性和信用转换功能,但总体仍然处于央行紧急时刻流动性覆盖范围之内,这决定了其不可能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由此也就不能简单地认为其属于“影子银行”。
与“影子银行”划清了界限,并不表示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烦恼就此了结。
从运作层面上来讲,最清晰的理财业务模式应该是为每支理财产品设立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特殊目的机构(SPV),从而实现“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只承认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只有“法人”才能够破产。与此同时,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投资于存款性金融机构之外的任何主体(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这意味着,商业银行试图通过设立特殊目的机构的方式来将自身表内业务与理财业务从法律上完全划清界限,现阶段根本不可能。无奈之下,一些银行便只能为理财设立一个所谓的“池”,通过不同会计子科目分别核算这种“自律”方式来实现表内外业务的隔离,在“池”内再次借助会计科目为每只理财产品“单独建账、单独管理、市场估值、市场公允价值进出”,实现投资标的与募集资金的对应。即便如此,这种所谓的“自律”仍然面临着在缺乏第三方监督的情况下如何才能具备足够外部公信力的挑战;一旦理财产品出现纠纷,这种“自律”的制度安排是否能够在公堂之上有效对抗外部关于“关联交易”的诘问?
在笔者看来,银行理财当前牵涉到的上述法律问题,目前在券商的资产管理计划中,在不断扩大的资产证券化“试点”(因为存在法律瑕疵,做多大都只能叫“试点”)都同样存在。实时修法,疏堵并举,应该才是消除风险隐患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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