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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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士指出,关于欧盟企业的申诉资格,欧委会已经明确申诉方关于申诉资格提供了错误的信息,实际远不止欧盟申诉方提供的只有143家生产企业,而是欧委会立案多月后才披露的220家生产企业,但是,欧委会无法证明为什么220家生产企业的总产量反而低于143家企业的总产量。欧委会在申诉资格认定上,坚持对组件、电池和硅片这三个产品不作分别认定,更证明组件的申诉资格可能是达不到的。
关于倾销幅度,欧委会尚未初裁,就在媒体放风,认定中国光伏产品有严重倾销和损害,将按照损害幅度征收47.6%对未抽样企业征收平均税。但让人不解的是,欧委会调查档案中至今都没有印度参照企业的调查问卷公开版,严重践踏了WTO的程序规则,剥夺了中方企业 的知情权和抗辩权 。 法律人士称,“欧方在程序权利上挑战中国企业和产业的极限,是在选择死胡同。”
对此,商务部研究院院长霍建国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对于欧盟的初裁结果,我方应做好最坏的打算。与此同时,应积极考虑反制措施。欧盟把中国作为假想敌,若不考虑行业的实际情况,做出极端选择,对我国已经陷入困境的光伏企业不留一丝生机,那么我们也要采取实质性动作。比如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层面沟通,对欧洲产品进行制裁,对正在调查中的欧多晶硅产品采取严厉制裁,让其尝到两败俱伤的滋味。
霍建国说,贸易发展的原则是互利共赢,我们希望磋商能解决问题,但是如果欧方一意孤行,我们也绝不留情面。需要提示的是,这样的局势必将在短期内破坏中欧合作的氛围,不利于双边经贸发展。
中国世贸组织研究会常务理事何伟文对本报记者说,如果欧盟坚持对我国光伏产品设限,那么我们应当采取有理、有利的反制。比如说,减少对欧盟光伏产品的供应转向我国内市场,欧盟内部产业链不完整,将因此受到损失。此外,在光伏以外的产品也采取不进口、少进口等制裁措施。
“欧盟一定要付出代价,不能想怎么做就怎么做”,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贸易研究室主任宋泓建议,对欧在华投资以及欧盟出口我国的农产品、空客、汽车等采取相应的制裁手段。尤其是对始作俑者德国的汽车设限,对爱立信、西门子等企业也要设限。
晶科能源全球品牌总监钱晶表示,如果真的征收47%的关税,没有一家光伏企业能吸收这一块成本,我们能做的就是转嫁给欧洲消费者和欧盟各国政府。这无疑降低了我国产品的竞争力。
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日前表示,在欧盟尚未完全摆脱危机的情况下,主动挑起对华经贸摩擦,不仅不能解决欧盟产业自身因技术落后、资金短缺等导致的困境,还将进一步削减中欧经贸合作对欧盟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和潜力,无疑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甚至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头”,损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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