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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运期、议付期和效期
如果受益人对装运期、议付期和效期的概念稍有疏忽,就很容易逾期,从而造成单证不符,给安全收汇增加风险。下面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UCP500”)的有关条款,结合出口工作的实际,谈一点粗浅体会供大家参考。
装运期(Timeof Shipment)是指信用证中明确规定的受益人应该将所列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交给承运人的期限。常见的装运期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
1、“X年X月X日以前装运。”例如:
“在2002年12月26日以前装运。”
“装运日期不迟于2003年3月31日。”
“最迟装运期限:2003年4月30日。”
在这样一类条款下,受益人可以在信用证的开证日期到信用证规定的最后装运日期之间的任何时候发运货物。
2.“X年X月X日到X年X月X日之间装运。”例如:
“在2002年11月和12月份装运。”
“在2002年12月和2003年1月之间装运。”
按照惯例,只要提单上明确填写了载货船名及航次等项内容,提单的签发日期就可以视为装运日期。因此,除非信用证特别规定提单上一定要注明“已装船”字样,提单上不必专门加盖这一类印章。现在有些船公司一律在所有提单上都加盖有关装船日期的印章和日戳。盖了也不算错,但问题是,船公司在这样做的同时,还应该在这类印章和日戳的下面签署(NotarySealandSignature),否则,银行会以单据的签署不规范为理由拒付。
关于装运期,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并非所有的出货日期都等于信用证有效的装运日期。例如有一批货物在2002年11月8日从武汉报关、装集装箱,交给了承运人。承运人在2002年11月17日在信用证指定的装运港上海装上外轮。从理论上讲,这批出口货物的有效装运时间是2002年11月17日而不是11月8日,因为武汉不是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只有当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是武汉或者是“中国任何港口”(anyChineseports)时,“2002年11月8日”才可以视为正式的装运日期。
2.倒签提单一定要首先征得承运人的同意。在一般情况下,承运人是不愿意倒签提单的。因为这样做会给承运人自身造成声誉甚至经济损失。如果卖方预计到时候不能按期交货而又不打算通知客户展证(即修改信用证的装运期),唯一的办法就是请求承运人倒签提单。倒签的要求一定要尽早向承运人提出来,以便一旦承运人拒绝,卖方能有充裕的时间另想办法,而不至于使工作太被动。
另外,卖方欲倒签提单,还要事先考虑目的港的远近,东南亚地区不适用倒签的方法,因为距离我国太近,航程太短。倒签提单,做假的痕迹太明显,承运人肯定不会干。
3.装运期的最后一天不能按节假日顺延。也就是说,即使装运期的最后一天恰逢国家法定的节假日,这一天也仍然是装运的最后期限,而不能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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