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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
"先征后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然后由主管 出口退税 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 出口退税 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
(一)计税依据。
"先征后退"办法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
"离岸价"(英文编写为 FOB 价)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价,但这个交货价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将必要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按合同规定收取货款,买卖双方风险划分都是以货物装上船为界限。因此, FOB 价是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办理保险支付运保费。
最常用的 FOB 、 CFR 和 CIF 价的换算方法如下:
FOB价= CFR 价-运费= CIF 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运费
因此,如果企业以到岸价格作为对外出口成交的,在货物离境后,应扣除发生的由企业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和财务费用;以 CFR 价成交的,应扣除运费。
(二)计算方法
1、一般贸易
(1)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2)以上计算公式的有关说明:
①当期进项税额包括当期全部国内购料、水电费、允许抵扣的运输费、当期 海关 代征增值税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②外汇人民币牌价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的两种办法确定,即国家公布的当日牌价或月初、月末牌价的平均价。计算方法一旦确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更改。
③企业实际销售收入与出口货物报送但、外汇 核销 单上记载的金额不一致时,税务机关按金额大的征税,按出口货物 报关 单上记载的金额退税。
④应纳税额小于零的,结转下期抵减应交税额。
举例说明:
例、某鞋厂2000年3月出口鞋30,000打,其中:(1)28,000打以FOB价成交,每打200美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2)2,000打以 CIF 价格成交,每打240美元,并每打支付运费20元、保险费10元、佣金2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当期实现内销鞋19,400打,销售收入34,920,000元,销项税额为5,936,400元,当月可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800,000元,鞋的退税率为13%。用"先征后退"方法计算应交税额和应退税额。
①计算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到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外汇人民币牌=28,000×200×8.2836+2,000×(240-20-10-2)×8.2836=49,834,137.60(元)
②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5,936,400+49,834,137.60×17%-10,800,000=3,608,203.39(元)
③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49,834,137.60×13%=6,478,437.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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