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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知识概述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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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  按现行政策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

  按现行政策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过程中的增值税和进口货物金额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列举的消费税征收的一种税。  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确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是确定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政策的基本依据,我国出口货物在现阶段的退税是以 海关 报关 出口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货物为主要对象的,但考虑到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和国际惯例接轨,对一些非 海关 报关 出口的特定货物也实行了退(免)税。  一、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殖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这两种税的具体征收范围及其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其税目、税率(单位税额)均以明确。强调要具备这一条件,主要是考虑我国退税以征税为前提这一基本原则,因此,我门讲退税,只能是对已征税的出口货物退还其已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税的出口货物则不能退还上述“两税”。否则,所退税额就没有来源。免税也只能是对应的货物免税,不属于应税的货物,则不存在免税问题。  2、必须是 报关 离境的货物。所谓报关离境,即出口,就是货物输出 海关 ,这是区别货物是否应退(免)税的重要标准之一。凡是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和其他管理上作任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现行 外贸 企业财务会计制规定:出口商品销售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 海运 以取得出口货物的装船 提单 , 空运 以取得 空运 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现实。出口货物销售价格一律以离岸价( FOB )折算人民币入帐。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能办理退税,这是因为:目前,我国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只能适用于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非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如:向国外捐赠;不作对外销售而在国外展出的样品货物;个人在国内购买、国家又允许自带离境的已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等是不予退(免)税的。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 核销 的货物。将 出口退税 与出口收汇 核销 挂钩可以有效地防止出口企业高报出口价格骗取退税,有助于提高出口收汇率,有助于强化出口收汇 核销 制度。  出口货物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情况下,才能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税。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二、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  在出口货物中,有一些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但由于这些货物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的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些货物主要有: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额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5、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6、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7、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8、对港澳台贸易的货物;  9、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钢材;  10、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外国住华使馆、领事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退税;  11、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 进出口 经营权的企业购买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12、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地的货物;  13、从1995年7月1日起,对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  14、从1996年9月1日起,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公司统一管理的处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国产品;  15、从1997年12月23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列名中国产物品;  16、从1999年9月1日起,对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  17、从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8、从2000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出口的甲胺磷、罗菌灵、氰戊菊脂、**硫菌灵、克百威、异丙碱、对硫磷中的乙基对硫磷等货物;  19、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12类货物。  三、特准不予退税的免税出口货物  对一些企业,虽具有 进出口 经营权,但出口的货物如属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不予办理 出口退税 。这类特案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来料加工 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片和用具、古旧图书;  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  4、军用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饲料;  (3)农膜;  (4)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普通过**钙、复混肥、重钙;原生产****、普通过**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5)农药生产企业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六硫磷等;  (6)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7)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出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低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低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四、特准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对有 进出口 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出口的一些特定货物,虽然已经征收了增值税、消费税,但先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规定,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主要以下几方面:  1、原油(指国家计划出口的原油)以及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天然气;  2、柴油;(1999年12月1日起恢复退税)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进料加工复出口除外);  4、援外出口货物(利用中华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除外);  5、 外贸 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一般货物(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可享受 出口退税 的特殊货物除外);  6、非指定企业出口的贵重产品;  7、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计划外的卷烟;  8、从1995年7月1日起,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  9、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10、从1996年4月1日起,非生产企业、非市县 外贸 企业、非农业产品购买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货物除外)。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率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它体现着国家在一定时期的财务、价格和对外贸易政策,体现着出口货物的实际征收水平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退税率的高低,影响和刺激对外贸易,影响和刺激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关系到国家、出口企业的经济利益,甚至关系到进口商的经济利益。  1、现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  (1)机械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四大类机电产品(1999年1月1日后报关离境)、服装(1999年7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退税率为17%;  (2)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及法定征税率为17%且1999年7月1日前退税率为13%或11%的货物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3)法定税率为17%且1999年7月1日前退税率为9%其他货物,以及农产品以外的法定征税率为13%,1999年7月1日前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1999年4月1日起煤炭税率为13%,1999年9月1日起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税税率为13%,1999年12月1日柴油的退税率为13%;  (4)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为5%;(5)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准予退税的货物,除农产品执行5%的退税率外,其他产品均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2、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税率(单位税率)  计算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法  一、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方法  现行出口货物增殖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五种:  一是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  二是对销项税额先征后退,即“先征后退”办法;  三是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行税额准予低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低扣,不足的部分实行退税,即“免、抵”税办法;五是免税,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第一办法是适用于外贸企业和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企业财团等;第二、三种办法主要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本身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适用于第二种办法。  第四种办法适用于国家列名的钢铁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  第五种办法适用于 来料加工 等贸易形式和出口有单项特殊规定的指定货物,如卷烟等等。对按国家统一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分是否出口销售一律给予免税,如出口企业直接收购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古旧图书等,这类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均已免税,因此出口后也不再退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的办法  现行出口货物消费税,除规定不退税的应税消费品外,分别采取免征生产环节消费税,“先征后退”和退税三种办法即一是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一律免征消费税;二是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其他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三是对外贸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退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率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它体现着国家在一定时期的财务、价格和对外贸易政策,体现着出口货物的实际征收水平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退税率的高低,影响和刺激对外贸易,影响和刺激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关系到国家、出口企业的经济利益,甚至关系到进口商的经济利益。  1、现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  (1)机械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四大类机电产品(1999年1月1日后报关离境)、服装(1999年7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退税率为17%;  (2)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及法定征税率为17%且1999年7月1日前退税率为13%或11%的货物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3)法定税率为17%且1999年7月1日前退税率为9%其他货物,以及农产品以外的法定征税率为13%,1999年7月1日前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1999年4月1日起煤炭税率为13%,1999年9月1日起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税税率为13%,1999年12月1日柴油的退税率为13%;  (4)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为5%;  (5)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准予退税的货物,除农产品执行5%的退税率外,其他产品均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2、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税率(单位税率)  计算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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