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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1985年开始确立了现行的出口退税制度,不仅增强了出口货物的竞争能力,调动了出口企业的积极性,也大大促进了我国外贸经济的发展。
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产品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送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将其在出口前的生产和流通的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国务院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的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出口退税是一种国际惯例,是国际产品公平竞争的基础。
可以说,出口退税政策的实行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是积极的。近些年来,特别是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国家为缓解当时人民币贬值的压力,刺激外贸企业的积极性,中国政府从1998年开始提高了出口退税的比例,此后几年中,曾分次、分批、分产品地提高了出口退税率,使得平均退税率已达15%以上,其中纺织服装、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高达17%,实现了出口的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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