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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负责人11月10日专门就“民间借贷”这一焦点话题接受中国官方媒体采访,力挺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合法性”。此举标志着虽无名份但却事实上存在多年的民间借贷市场正式成为国家金融体系架构的一份子。民间借贷市场的存在利弊并存,在借贷市场正常化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民间借贷市场对于整个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同时也要防范在转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民间借贷市场的阳光化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赋予民间借贷以“制度层面合法性”。所谓制度层面合法性,实际上是指金融管理当局对长期存在的民间融资市场给予一个明确的身份,允许其作为国有银行体系主导的正规借贷市场的有效补充。从管理层面上,不再对民间借贷市场中如高利贷市场的发展采取放任自流,而是制定了相应的经营警戒线。
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
为了便于管理,央行还计划将民营借贷市场中批准一批从事专业放贷业务的机构或组织,并计划将其从一般意义的民间借贷主体中分离出来,作为专业放贷人对待。此举通过出台放宽民间借贷经营限制的新政,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允许隐于民间的巨量资本“转正”,被认为是逐步在中国建立起一个多元化的融资体系。
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的必然性及其利弊
民间借贷市场的存在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性。从实体经济的角度而言,由于现有银行体系自身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管理低下的限制,传统意义上的借贷市场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歧视”一直存在。这种经营性歧视导致民营中小企业不得不借助“非正规”的民间借贷市场融资,客观上造成了民间借贷市场的繁荣,民间借贷市场的繁荣同当地民营经济的发展的成熟水平也高度相关。近年来,中国企业改革出现了“国进民退”的趋势,进一步加剧了民营企业融资的困难,也促进了民间借贷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从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层面而言,通货膨胀和负利率,居民投资渠道狭窄等等因素,也造成了大量民间资本进入到民间借贷市场。一方面,自2008年以来政府为刺激经济采取了过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客观上造成了国内通货膨胀的高企和负利率局面的形成,迫使民间资本寻找保值增值的渠道。另一方面,2008年中国的股票市场一直下滑,客观上也使得社会闲散资本寻找更高回报的投资渠道,而民间借贷市场的高回报为这类资本提供了合适的池子,双方的结合造成了近几年来民间借贷市场的繁荣。
自去年2月份以来,中国便进入了负利率时代,且持续时间已经超过了20个月,更多的银行储蓄资产面临损失。当前恰逢房地产调控之时,房地产投机受到打压,而民间贷款拥有20%、30%甚至更高的收益,无疑更具有吸引力。另外,为应对日益恶化的通货膨胀,央行不得不采取持续的货币紧缩政策,除了投机的因素以外,也加剧了民营企业从正规融资渠道融资的难度,转而投向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市场是现阶段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民间金融有其自身特点和优势,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由于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的局限性,民间借贷利用其灵活高效的运作特点,从满足“三农”经济发展、中小企业流动资金、产业集群的发展融资需求等诸多方面弥补了银行信贷服务的空白。
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是满足各类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一个补充渠道。相对于金融机构严格的信贷审查程序,民间信贷更加灵活、快捷,因此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民间借贷近年来在部分地区异常活跃,特别是受到众多中小企业尤其是初创型小企业的青睐。
民间借贷有力支持民营经济投资。民间借贷市场通常同与市场经济、民营经济自身的特点相适应。例如,温州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温州活跃的民间投资,而大部分自发的民间投资创业计划往往没经过严密的可行性论证,金融机构从防范信贷风险的角度考虑,一般不愿意对计划创业者给予信贷支持。此时民间借贷自发地成为支持民营经济创业投资的重要力量。
然而疏于监管民营借贷市场正产生越来越多的负面影响。加重了企业负担,导致企业资金使用的恶性循环,同时助长高利贷的形成。企业高息负债后,财务支出进一步增大,使本来效益不好的企业雪上加霜。虽然一时解了燃眉之急,但受企业所吸收的高息负债带来的有限效益制约,往往得不偿失。
借贷资金在退出生产经营过程后,增值有限,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往往通过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拆东墙补西墙,企业资产被挖空并形成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企业今后的健康发展。由于许多企业或个体户从民间所借资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较高,比银行同期利率高3—4倍,一方面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形成恶性循环,另一方面导致了高利贷的存在,在社会上造就了部分食利阶层。由于操作的非规范性和缺少监管,民间自发形成的借贷市场容易发生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
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规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不稳定性,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纠纷。二是民间借贷金额小,涉及人员广泛,且多发生于社会基层,一旦发生纠纷,将对社会安定产生负面影响。三是民间借贷一旦发生欠债不还,部分通过暴力收回借款,借贷双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民间也因此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四是有的民间贷款用于赌博、吸毒等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更大。
干扰国家总体货币政策,尤其是利率政策的实施,弱化宏观调控的效果,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价格由国家确定,而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根据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由借贷双方自发制定的。民间借贷大部分都是在资金需求紧张、迫切,银行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发生的,基本上是一个卖方市场,利率水平通常远比银行同期利率高,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
在从紧的货币政策环境下,各金融机构限制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及效益不好企业的信贷支持。这些企业在得不到银行信贷支持后,利用支付高额利息直接从社会上融资,诱导民间闲散资金投入。这样一方面使社会资金失去控制,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干扰了金融机构正确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信贷政策等,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
尤其是近年来国家企业市场化改革出现倒退,“国进民退”迫使民营企业从实体经济中退出,民间借贷市场支撑下的民间资本向行为短期化、投机化方向发展。国进民退的大趋势,迫使民间资本的行为短期化,很多民营企业家和投资者不愿意从事实体经济生产,不愿意做长期投资,只追求短期回报,挣快钱。现在做实体生产很艰难,各项成本越来越高,利润率越来越低,一些企业已经不再把实体生产作为主业了,而是把实体企业“养起来”,作为“融资平台”,以便从银行借贷,而借来的钱则转手去投房地产、放高利贷。
如温州眼镜行业龙头企业浙江信泰集团,其主业眼镜每年仅2个亿左右的产值,而融资额高达20多亿,反映出民营企业资本的投机化趋势明显。
民间借贷市场正规化对整个金融生态的作用
民间借贷市场的正常化将有如下正面作用。盘活现有资本,有助于推动经济健康发展。放宽对民间借贷的限制后将会有约4万亿左右的人民币资本合法流入信贷市场,正确地引导可以有效缓解金融紧缩背景下的民营企业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同时,通过给予民间借贷以合法的身份,就会吸引先富起来的人们手中的资金以及广大居民手中的余钱投入到生产过程,促使国民经济更快发展。
有利于推进下一步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民间借贷利率因地而异、因人而异,随行就市。利率作为资金借贷价格,能够反映资金的机会成本和稀缺程度。通过价格杠杆,将寻找增值途径的富余资金引入盈利性行业,民间借贷的利率比较真实地反映出一定时间、一定空间内的资金成本和稀缺程度,对商业银行充分利用贷款利率上限放开政策,合理确定利率价格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有利于打破垄断,推动商业银行改革步伐。把民间借贷纳入正规金融领域,将打破我国长期以来由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市场的格局,改善金融市场的竞争环境,从而促进国有银行的改革,提高国有银行的经营效率,最终提高金融业整体竞争能力,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对民营借贷市场正常化发展与管理的政策建议
民间借贷正常化应该首先优化中小民营企业的宏观政策环境。如改变国进民退的宏观环境,让信贷等资源更多地向民营企业、向中小企业倾斜,让民间资本从事实体生产能够有利可图,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恶化和产业空心化。
政策环境上要着眼于从宏观货币政策上引导正规和非正规市场资本的市场化导向,提高现有资本的使用效率,如实现利率的市场化而非行政指导。例如在这一轮货币紧缩过程中,一直频繁地使用数量手段,不断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收紧银根,导致资金供不应求;而由于正规融资途径对于民营企业的歧视,这种数量型收缩进一步压缩了中小企业的融资。
从长期来看,必须通过制度改革,特别是利率市场化,来真正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不畅、大型国有银行占有资源过多、民间借贷成为中小企业主要资金来源等问题。例如,有关部门试图控制存款利率的向上浮动,尽管是出于保护银行利益的考虑,但存款管住了存款利率,但在长期的负利率之下,银行面临更多的储蓄流失,不得不依靠发放高收益率理财产品吸引资金。
通过挤出房地产泡沫打击民间借贷市场的投机行为。众所周知,近来发生的以温州、鄂尔多斯高利贷资金链条断裂引发的企业主跑路潮,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民间资本的过度投资。而投机的根源在于实体经济经营环境的恶化和房地产泡沫的蔓延,导致众多民间资本脱离实业经营投入到房地产投机中,在进一步吹大泡沫的同时也催生了高利贷。
因此,通过挤出房地泡沫,使涌向房地产投机的民间资本重归实体经济发展的良性轨道,就可以从根本上杜绝高利贷市场的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金融风险。
要防范国有和民营借贷市场“双轨制下”的“官民”勾结风险。从温州和鄂尔多斯爆出的高利贷案件中不难看出,以民间融资渠道为主的高利贷链条中,重要的资金来源还是国有银行体系的资本,而不是民间资本。
国有银行的资本会流入民营高利贷渠道,常见的有如下几个途径。信托机构通过发行理财产品从银行获取贷款。部分上市公司通过国有渠道贷款后转贷给担保公司等民间借贷机构,从而进入民间借贷市场。部分银行甚至大型商业银行的资金也通过向小贷、担保公司拆借或者其他方式进入民间借贷市场。由此看出,上述大部分资金进入民间借贷市场都直接或间接地与银行有关,事实上,如果没有银行资本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民间借贷市场的规模也不会如此之快。
因此,如果现有国有金融机构的放贷漏洞如果没有堵住,民间借贷的阳光化在盘活民营资本的同时,也会产生如下一些问题。常规融资渠道为追求高利润,会先进入民间融资渠道循环,反而降低了资本的效率。由于目前监管的缺陷,很大程度上会造成国有信贷体系和民间信贷体系人员之间的勾结与共谋,造成金融腐败甚至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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