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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合同的履行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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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履行进口合同的主要环节是:信用证的开立和修改、安排运输和保险、审单和付款、报关和接货、商品检验、进口索赔。  一、信

  履行进口合同的主要环节是:信用证的开立和修改、安排运输和保险、审单和付款、报关和接货、商品检验、进口索赔。

  一、信用证的开立和修改

  进口合同签订后,开证申请人应按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并向中国银行办理开证手续。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条款一致。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必须完整明确,为了防止混淆和误解,开证申请书中不应罗列过多的细节。

  信用证的开证时间,应按合同规定办理。

  开证申请人在填写开证申请书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信用证的种类:应按合同规定。

  2、信用证金额:大小写金额要一致。

  3、汇票的付款人和付款期限:汇票的付款人应为开证行或信用证指定的其他银行,汇票为即期还是远期,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

  4、运输单据:如采用海洋运输,一船应要求提供全套凭开证行或申请人指示并经发货人空白背书的已装船清洁提单。

  5、其他单据:产地证、品质、重量检验证书、化验证明书等的签发机构,形式、内容及证明事项等应作明确规定。

  6、分批装运和转运:进口合同如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的,应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不准分批装运、不准转运。如信用证对此不作规定的,将被视为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7、有效期限和到期地点: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和一个交单地点,否则,该信用证就不能使用。

  8、进口许可证号码。我国是外汇管理的国家,信用证中应要求出口人在商业发票上记载进口许可证号码,以备进口通关时海关验货。

  对方收到信用证后,如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请求,经同意后,即可向银行办理改证手续。

  二、安排运输和保险

  (一)租船、订仓和催装

  目前,我国进口货物的租船订舱工作统一委托外运公司办理。租船订仓的时间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并应在运输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订仓单,以保证及时配船。进口企业在办妥租船订舱手续,接到运输机构的配船通知后,应按规定期限将船名及预计到港日期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准备装货。同时,我们还应随时了解和掌握卖方备货和装前的准备工作情况,注意催促对方按时装运。对数量大的物资进口,如有必要亦可请我驻外机构就近了解,督促对方按时、按质、按量履行交货义务,或派员前往出口地点监督装运。

  (二)保险

  FOB、FCA、CFR、和CPT价格条件下的进口合同,由进口企业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我国大部分外贸企业都和保险公司签定海运、空运和陆运货物的预约保险合同。这种保险方式,手续简便,对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的投保险别、保险费率、适用的保险条款、保险费及赔偿的支付方法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每批进口货物,在收到国外装船通知后,将船名、提单号、开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装运港、目的港等项内容通知保险公司,即作为已办妥保险手续。

  三、审单和付款

  中国银行接到国外寄来的汇票及单据后,对照信用证的规定,核对单据的份数和内容。如内容无误,则中国银行对国外付款。 同时进口公司用人民币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折算的牌价向中国 银行买汇赎单。进出口公司凭中国银行出具的“付款通知书”向用货部门进行结算。如审核国外单据发现单、证不符时,要立即处理,要求国外改单,或停止对外付款。

  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代表他们的指定银行应各有一段合理时间审核单据,即不超过收到单据次日起的七个银行工作日,审核和决定接受或拒绝接受单据,并相应地通知交单方。

  四、报关和接货

  进口货物到货后,由进出口公司或委托外运公司根据进口单据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随附发票、提单及保 险单。如属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还须随附商品检验证书。 货、证经海关查验无误,才能放行。

  进口货物运达港口卸货时,港务局要进行核对。如发现短缺,应及时填制“短卸报告”交由船方签认,并根据短缺情况向船方提出索赔权的书面声明。卸货时如发现残损,货物应存放于海关指定仓库,待保险公司会同商检局检验后做出处理。

  五、商品检验

  进口货物须经商检局进行检验。如有残损短缺,凭商检局出具的证书对外索赔。

  六、进口索赔

  (一)进口商品常因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而需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有以下三种情况:

  1、向卖方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卖方索赔。例如:原装数量不足;货物的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包装不良致使货物受损;未按期交货或拒不交货等。

  2、向承运人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承运人索赔。例如,原装数量少于提单所载数量;提单是清洁提单,而货物有残缺情况,且属于船方过失所致;货物所受的损失,根据租船合约有关规定应由船方负责等等。

  3、向保险公司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例如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运输中其他事故的发生致使货物受损,并且属于承保险别范围以内的;凡轮船公司赔偿金额不足抵补损失的部分,并且属于承保范围内的损失。

  (二)在进口业务中,办理对外索赔时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索赔证据:

  首先应备妥索赔清单,随附商检局签发的检验证书、发票、装箱单副本。

  其次,对不同的索赔对象还要另附有关证件。向卖方索赔时,应在索赔证件中提出确切根据和理由,如系FOB或CFR合同,尚须随附保险单一份;向轮船公司索赔时,须另附由船长及港务局理货员签字的理货报告和船长签字的短卸或残损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须另附保险公司与买方的联合检验报告等。

  2、关于索赔金额:除受损商品的价值外,有关的费用也可提出。如商品检验费、装卸费、银行手续费、仓租、利息等,都可包括在索赔金额内。

  3、关于索赔期限:对外索赔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限内提出,过期无效。如果商检工作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可向对方要求延长索赔期限。

  关于卖方的理赔责任:进口货物发生了损失, 除属于轮船公司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外,如属卖方必须直接承担的职责,应直接向卖方要求赔偿,防止卖方制造借口向其他方面推卸理赔责任。

  目前,我们的进口索赔工作,属于船方和保险公司责任的由外运公司代办;属于卖方责任的由进出口公司直接办理。为了做好索赔工作,要求进出口公司、外运公司、订货部门、商检局等各有关单位密切协作,要做到检验结果正确,证据属实,理由充 实,赔偿责任明确,并要及时向有关方面提出,力争把货物所受到的损失如数取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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