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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有些货物在国内是免税的,因而此类货物出口后也是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进行竞争的。根据“未征不退”的原则,对国家统一规定的免税货物出口后不再予以退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对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其外商来料部分,进口时是免税的,生产企业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的加工费收入也是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所以,出口后也不退税。
(2)出口企业直接收购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国产农产品。对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品的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自产的各种初级农产品,《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免征增值税,因而对此类产品出口不予退税。
(3)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为了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有利于保护文化遗产,这部分货物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免征增值税,所以出口后不再办理退税。
(4)卷烟。对有卷烟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卷烟出口计划内的卷烟,按照规定由出口企业凭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开具的《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向卷烟厂购进卷烟。卷烟厂所在地的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凭《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所列品种、规格、数量,核准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出口企业在卷烟出口后,凭出口货物的有关单证,以及卷烟厂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核销手续,不再办理退税。对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要照常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后也一律不得退税。
(5)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这部分货物在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均免征增值税,因而出口也不退税。
(6)国家规定暂时免税的其他货物也不办理退税,如饲料、农药等货物。国家规定暂时性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在免税期内出口的,也不予退税。
(7)1993年底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货物。1993年底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实行新的流转税,可以享受超过原来工商统一税征收的税款部分实行返还的政策。因此,国家规定,该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得退税。此项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从1999年1月1日起,可以与其他生产企业一样执行退(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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