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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数量条款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 正确掌握成交货物的数量
1. 对于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应考虑以下4点:
(1) 国外市场的供求情况。要正确运用市场供求变化规律,按照国外市场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成交量,以保证我国出口商品卖得适当的价钱,对于我主销市场和常年稳定供货的地区与客商,应经常保持一定的成交量,防止因成交量过小,或供应不及时,使国外竞争者乘虚而入,使我们失去原来的市场和客户。
(2) 国内货源情况。在有生产能力和货源充足的情况下,可适当扩大成交量。反之,则不应盲目成交,以免给生产企业和履行合同带来困难。价格看涨时,不宜急于大量成交,应争取在有利时机出售。
(4) 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对资信情况不了解和资信欠佳客户,不宜轻易签订成交数量较大的合同,对小客户也要适当控制成交数量,而大客户成交数量过小,将缺少吸引力。总之要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成交数量。
2. 对进口商品数量掌握,要考虑以下3个因素:
(1)国内的实际需要。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成交量,以免盲目成交。
(2)国内的支付能力。当外汇充裕而国内又有需要时,可适当扩大进口商品数量。如外汇短缺,应控制进口,以免浪费外汇和出现不合理的贸易逆差。
(3)市场行情的变化。当行情对我有利时,可适当扩大成交数量反之应适当控制成交数量。
(二) 数量条款的各项内容应订的明确具体
在数量条款中,对计量单位的规定,以“吨”计量时,要订明是长吨、短吨还是公吨;以罗为单位时,要注名每“罗”的打数,力求避免使用含糊不清和笼统的字句,以免引起争议。对于“溢短装”和“约”量必须在合同中订明增减或伸缩幅度的具体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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