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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中国出口中以FOB成交的占到70%,但专家指出。FOB对出口商的风险更大,有可能造成货、款两空的结局。相信本文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目前我国出口合同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比例越来越大,而且收货人指定船公司的少,指定境外货代的多,这并不符合FOB条款的含义。出口合同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弊端在哪里?为什么比例越来越大?出口商如何应对?
出口做FOB为何呈上升趋势?
八十年代,我国的对外贸易实行的是国家统制政策,除少数三资企业外,外贸经营权局限于中央和省市级的专业外贸公司,到八十年末才扩大到市、县级外贸公司和重点生产企业。当时我国的航运市场还没有对外开放,中远开航的远洋干线船远不能适应对外运输的需要,大量出口货物必须通过香港中转。国家为保护国轮和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出口做CIF、进口做FOB,这成为当时对外贸易洽谈运输条款的准则。但也由于出口货物沿途中转环节多,往往提供给买方的二程船信息不准确,甚至二程船名一改再改,加以客户防止我方预借提单、倒签提单,也有坚持要做FOB指定船公司的。
自九十年代我国对外开放航运市场以来,各外资班轮公司纷纷抢滩中国的主要沿海港口,特别是上海港。外资船公司的进入,为国外买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条件。同时三资企业的蓬勃发展,国家赋予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的进出口经营权,我国已不再是专业外贸公司一统天下的局面,而是形成了大经贸的格局。加之国际贸易也从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出口做CIF除国有企业有一定的传统影响外,其他企业是随行就市,使出口FOB的货量有一定程度的上升。
随着境外船公司进军中国航运市场,境外货运代理也蜂涌而入。境外货代的活跃,使我国出口做FOB指定代理的货量急剧上升,加之1997年以来班轮公司屡屡涨价,涨价次数频,涨价幅度大,涨价通知急都是历史上罕见,使原来略有盈利的运费支出变为无利甚至反亏,部分外资业务人员为规避运价风险,主动做FOB。因此近几年来出口做FOB的货量连连飚升,有些外资企业几乎达到80%以上,而且还有上升的趋势。 FOB条件下买方应该是指定船公司,为什么指定境外货运代理?
FOB贸易术语的责任划分是以货物越过船弦为界,也就是卖方将货交给船公司。从目前FOB的实际使用情况看,指定船公司的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按照国际商会1990年和2000年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指定境外货代应使用FCA术语,即货物承运人,其责任和费用的划分就不是以越过船舷为界,而是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虽然FCA术语已公布10年,但实际使用却寥寥无几。主要是贸易双方对FCA的认知程度,更多考虑的是使用习惯的约定,从卖方来讲使用FCA术语,仍是接受没有物权性质的货代提单。以上可能是FCA术语不能广泛应用的原因,而较长时间FOB术语的变形做法。
那么在FOB术语下,买方为何要指定货运代理呢?从买方来讲无非是出于几种考虑。有的是要求货代承担办理清关、分拨集运、物流等服务;有的是要求货代为其把握准确的交货付运情况;有的是可以通过货代获得优惠运价,当然也不排除少数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串通货代骗取卖方货物的。从上可知,被指定的境外货代是奉买方为上帝。在买方市场的情势下,卖方明知前有虎,偏向虎山行,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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