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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的合同除规定具体价格外,还规定有各种不同的价格调整条款。例如:“如卖方对其他客户的成交价高于或低于合同价格5%对本合同未执行的数量,双方协商调整价格”。这种做法的目的是把价格变动的风险规定在一定范围之内,以提高客户经营的信心。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上,随着许多国家通货膨胀的加剧,有一些商品合同,特别是加工周期较长的机器设备合同,都普遍采用所谓“价格调整(修正)条款”(Price Adjustment [Revision] Clause),要求在订约时只规定初步价格(Initial Price),同时规定如原料价格、工资发生变化,卖方保留调整价格的权利。
上述“价格调整条款”的基本内容,是按原料价格和工资的变动来计算合同的最后价格。在通货膨胀的条件下,它实质上是出口厂商转嫁国内通货膨胀、确保利润的一种手段。这种做法已被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纳入它所制订的一些“标准合同”之中,而且其应用范围已从原来的机械设备交易扩展到一些初级产品交易,因而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由于这类条款是工资和原料价格的变动作为调整价格的依据,因此,在使用这类条款时,就必须注意工资指数和原料价格指数的选择,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此外,在国际贸易中,人们有时也应用物价指数作为调整价格的依据,如合同期间的物价指数发生的变动超出一定的范围,价格即作相应的调整。
只要用来调整价格的各个因素在合同期间所发生的变化从总体看没有超过约定的限度,合同原订的价格对双方当事人就仍然有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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