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三、审单和付款 中国银行接到国外寄来的汇票及单据后,对照信用证的规定,核对单据的份数和内容。如内容无误,则中国银行
三、审单和付款
中国银行接到国外寄来的汇票及单据后,对照信用证的规定,核对单据的份数和内容。如内容无误,则中国银行对国外付款。 同时进口公司用人民币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折算的牌价向中国 银行买汇赎单。进出口公司凭中国银行出具的“付款通知书”向用货部门进行结算。如审核国外单据发现单、证不符时,要立即处理,要求国外改单,或停止对外付款。
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代表他们的指定银行应各有一段合理时间审核单据,即不超过收到单据次日起的七个银行工作日,审核和决定接受或拒绝接受单据,并相应地通知交单方。
四、报关和接货
进口货物到货后,由进出口公司或委托外运公司根据进口单据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随附发票、提单及保 险单。如属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还须随附商品检验证书。 货、证经海关查验无误,才能放行。
进口货物运达港口卸货时,港务局要进行核对。如发现短缺,应及时填制“短卸报告”交由船方签认,并根据短缺情况向船方提出索赔权的书面声明。卸货时如发现残损,货物应存放于海关指定仓库,待保险公司会同商检局检验后做出处理。
五、商品检验
进口货物须经商检局进行检验。如有残损短缺,凭商检局出具的证书对外索赔。
六、进口索赔
(一)进口商品常因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而需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有以下三种情况:
1、向卖方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卖方索赔。例如:原装数量不足;货物的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包装不良致使货物受损;未按期交货或拒不交货等。
2、向承运人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承运人索赔。例如,原装数量少于提单所载数量;提单是清洁提单,而货物有残缺情况,且属于船方过失所致;货物所受的损失,根据租船合约有关规定应由船方负责等等。
3、向保险公司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例如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运输中其他事故的发生致使货物受损,并且属于承保险别范围以内的;凡轮船公司赔偿金额不足抵补损失的部分,并且属于承保范围内的损失。
(二)在进口业务中,办理对外索赔时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索赔证据:
首先应备妥索赔清单,随附商检局签发的检验证书、发票、装箱单副本。
其次,对不同的索赔对象还要另附有关证件。向卖方索赔时,应在索赔证件中提出确切根据和理由,如系FOB或CFR合同,尚须随附保险单一份;向轮船公司索赔时,须另附由船长及港务局理货员签字的理货报告和船长签字的短卸或残损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须另附保险公司与买方的联合检验报告等。
2、关于索赔金额:除受损商品的价值外,有关的费用也可提出。如商品检验费、装卸费、银行手续费、仓租、利息等,都可包括在索赔金额内。
3、关于索赔期限:对外索赔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限内提出,过期无效。如果商检工作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可向对方要求延长索赔期限。
关于卖方的理赔责任:进口货物发生了损失, 除属于轮船公司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外,如属卖方必须直接承担的职责,应直接向卖方要求赔偿,防止卖方制造借口向其他方面推卸理赔责任。
目前,我们的进口索赔工作,属于船方和保险公司责任的由外运公司代办;属于卖方责任的由进出口公司直接办理。为了做好索赔工作,要求进出口公司、外运公司、订货部门、商检局等各有关单位密切协作,要做到检验结果正确,证据属实,理由充 实,赔偿责任明确,并要及时向有关方面提出,力争把货物所受到的损失如数取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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