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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名词解释总结
出口收汇核销:是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
出口收汇核销单:指由外汇局制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出口报关、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有统一编号及使用期限的凭证。
逾期未收汇:指超过最迟收款日期而未结汇或收帐的出口货款。
进口付汇核销:是以付汇的金额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货物进口到国内或有其他证明抵冲付汇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格式、进口单位填写、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并凭以办理进口付汇的凭证。一份核销单只可凭以办理一次外币计价结算: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品买卖、租赁及其他交易活动,以外币计价或结算的行为。
打包放款:指在国际贸易中,银行凭以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为抵押,向该出口商提供的用以生产、备货、装船的贷款。
出口押汇:出口商将货物装运出口后,以提货单据作为抵押品,签发由进口商或进口商委托承兑的银行作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以此向银行通融资金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是外汇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规,由国务院于1996年1月29日发布,1996年4月1日起实施,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进行了修改并重新发布。主要规定了我国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外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外汇管理:广义上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的货币金融当局或其他机构,对外汇的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控制和管制行为;狭义上是指对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兑换实行一定的限制。
境内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外汇指定银行:指经外汇局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
驻华机构:指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和国外民间组织驻华业务机构等。
来华人员:指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短期入境的外国人、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人以及外国留学生等。
外汇帐户: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按照有关帐户管理规定在经批准经营外汇存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开立的帐户。
外汇结算帐户:是我国外汇帐户的一种,根据有关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开立结算帐户,应当按规定经外汇局批准或备案,其收入范围为来源于经常项目的外汇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项下外汇收入,支出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或者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项下支出,结算帐户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外汇资本金帐户: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此帐户为资本金帐户,其收入为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支出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结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付给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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