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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货物标的的确定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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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品质条件的规定应明确具体

  在规定品质条件时,不宜采用诸如“大约”、“左右”、“合理误差”之类的笼统含糊字眼,以免在交货品质问题上引起争议。

  三. 数量条件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由于交易双方约定的数量是交接货物的依据,因此,正确掌握成交数量和订好合同中的数量条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商品数量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很多,究竟采用何种计量单位,除主要取决于商品的种类和特点外,也取决于交易双方的愿意。

  1. 按品种确定计量单位

  国际贸易中的不同商品,需要采用不同的计量单位。通常使用的有下列几种:

  (1)按重量

  (2)按数量

  (3)按长度

  (4)按面积

  (5)按体积

  (6)按容积

  2. 因各国度量衡制度不同而导致计量单位上的差异

  由于世界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不同,以致造成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

  的数量不一。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公制(The Metric System )、英制(The Britain System)、美制(The U. S. System)和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of

  Unit)。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目前,除个别特殊领域外,一般不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我国出口商品,除照顾对方国家贸易习惯约定采用公制、英制或美制计量单位外,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我国进口的机器设备和仪器等应要求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否则,一般不许进口。如确有特殊需要,也必须经有关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批准。

  上述不同的度量衡制度导致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有差异。例如,就表示重量的吨而言,实行公制的国家一般采用公吨,每公吨为1000公斤;实行英制的国家一般采用长吨,每长吨为1016公斤;实行美制的国家一般采用短吨,每短吨为907公斤。此外,有些国家对某些商品还规定有自己习惯使用的或法定的计量单位。

  计算重量的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按重量计量的商品很多。根据一般商业习惯,通常计算重量的方法有下列几种:

  1. 毛重(Gross Weight)

  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这种计重办法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

  2. 净重(Net Weight)

  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净重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办法。不过,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它商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的办法计重。

  在采用净重计重时,对于如何计算包装重量,国际上有下列几种

  做法:

  (1)按实际皮重(Actual Tare or Real Tare)计算;

  (2)按平均皮重(Average Tare)计算;

  (3)按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计算;

  (4)按约定皮重(Computed Weight)计算。

  3. 公量(Conditioned Weight)

  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比较强的吸湿性,所含的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其重量也就很不稳定。为了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其计算方法是以商品的干净重(即烘去商品水分后的重量)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

  积所得出的重量,即为公量。

  4. 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

  对于一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重量一致,或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一般即可从其件数推算出总量。

  5. 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实物净重(Net Weight)

  按照一些国家海关法的规定,在征收从量税时,商品的重量是以法定重量计算的。所谓法定重量是商品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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