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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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A、CPT、CIP与传统的FOB、CFR、CIF相比较。 有以下三个共同点: (1)都是象征性交货,相应的买卖合同为装运合同; (2)均由出口方负责出口报关,进口方负责进口报关; (3)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运输、保险责任互相对应、即FCA和FOB一样,由买方办理运输,CPT和CFR一样,由卖方办理运输,而CPT和CFR一样,由卖方承担办理运输和保险的责任。 由此而产生的操作注意事项,也是相类似的。 这两类贸易术语的主要不同点在于: (1)适合的运输方式不同、FCA、CPT、CIP适合于各种运输方式,而FOB、CFR、ClF,只适合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2)风险点不同。FCA、CPT、CIP方式中,买卖双方风险和费用的责任划分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而传统的贸易术语则以"船舷"为界; (3)装卸费用负担不同。FCA、CPT、CIP由承运人负责装卸,因而不存在需要使用贸易术语变形的问题 (4)运输单据性质不同。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而航空运单和铁路运单等,不具有这一性质。 所以,除了风险点不同之外,可以把FCA、CPT、CIP看成是FOB、CFR、CIF方式从海运向各种运输方式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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