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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被控倾销产品的名称、种类、规格及对产品的具体描述和陈述,在中国关税税则中的序号、原产地和出口国。
其二,被控倾销进口产品在提出申诉前3年内向中国出口的数量及金额。
其叁,对被控倾销产品在过去一年中实际支付或应予支付的进口价格。
其四,被控倾销产品在各贸易环节发生的各项费用及金额情况。
其五,被控倾销产品在出口国或原产地国正常贸易渠道中用于消费的价格或生产成本。如无前述数据,则提供该产品到第叁国的价格。
其六,估算的被控倾销产品的倾销幅度。
④国内产业受损害的情况和证据
其一,被控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相对于国内相似产品的生产或消费的数量的增长情况。
其二,被控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对国内相似产品价格的影响情况。
其叁,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相似产品产业的冲击程度。
⑤国内产业受损害的类型
其一,实质损害。确定是否存在实质损害时,应综合考虑前述各经济因素。
其二,实质损害之威胁。确定是否存在实质损害之威胁,应依据事实,而不应仅仅依据宣称、猜测或遥远的可能性。倾销将引起损害的情况必须是明显可预测的,而且是迫在眉睫的。
其叁,实质阻碍了国内相似产业的建立。
⑥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必须证明,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应提供证据表明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受理反倾销申诉和负责调查的部门
①立案
其一,申请立案。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审查的目的是,审查申请书中所提高的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立案调查是正当的。
其二,自主立案。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14条的规定,如果外经贸部有充足的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自行立案调查。
但是,根据西方国家反倾销的实践,政府自行发起调查的情况是罕见的。
②倾销幅度和损害的调查分工
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立案调查后,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③反倾销措施
其一,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初步裁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邀请提供或现金保证金者其它形式的担保。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建议,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决定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由海关执行。
其二,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24条规定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起为4个月;遇有特殊情形,可以延长至9个月。
其叁,最终反倾销税: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最终裁定倾销存在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征收反倾销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建议,会签国家经贸委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其四,执行部门: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叁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由海关执行。
其五,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反倾销税税额不得超过最终裁定的倾销幅度。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叁十条的规定,确定的反倾销税低于临时反倾销税的,多征的部分应当予以退还;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临时反倾销税的,少征的部分不予补征。
(6)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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