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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货款结算方式的利弊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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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是货方发货后托收货款,买方不能随意拒付货款,因为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对拒付理由作严格的审查,如理由不足,则不会同意其拒付。在承付期满后,如果付款人不能承付托收款项,还要支付罚金,归货方所有。为此,销售人员若想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则一定要与付款人订立符合《经济合同法》的经济合同,双方都须在合同上加盖公章予以认可,并且合同条款要明确,要对货物的数量、质量、品种、规格、价格、到站等等作出详尽的规定,结算方式栏要注明是托收承付结算,付款期也应在合同上写明。这样,付款银行便可依据明确的合同对付款人的拒付理由作细致的审查,避免货款无理遭拒付。

  至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因付款人可按自己的意愿来决定是否支付所托收的款项,且付款单位开户银行不负责审查拒付理由,因此,用这种方式收款的保险系数不高,只适宜用于业务往来较多、信誉良好、双方互相了解且互相信任的购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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