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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中“贸易纠纷”临界线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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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的决定出来之后,业界仍有议论:教科书中不是把单据分为商业单据、装运单据、金融单据三大类吗?书中将汇票明明列为“金融单据”之一,怎么前者为“单据”,后者就不是“单据”了呢?

  说得通俗一点,是不是有点类似“白马非马”的幽默?

  五、“临界线”划分实例凡是读过《贸易实务》和《国际商务单证教程》的人都知道,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三个基本价格术语是:“FOB、CFR、CIF”,他们共同的风险临界线均为“船舷”。

  也就是说,只要货物一越过装运港船舶的“船舷”,贸易风险也就随之由卖方“转移”给了买方。举个案例就一目了然,假定买卖双方签订的是“CIF合同”,卖方将货物装上船后,该船一开出装运港口,就不幸遇险沉没。卖方获悉此消息后,可仍将提单、汇票、发票等单据交银行,要求银行付款。根据贸易风险“临界线”的划分,其责任应由买方收到单据后,区别事故原因,分别向船公司或保险公司索赔。此一处理结果,是国际贸易纠纷的典型案例。

  但是在实务中,也曾有过这样一个案例,某受益人向A国出口一批商品,运达A国后,经该国海关检验,触犯进口地卫生条例。当局依法将这批商品销毁。

  进口商通过银行发来电报要求“退款”,理由是“货物被海关销毁,责任在卖方”,意思很明显,进口商并没有收到货物,当然,也就没有必要付款了。但议付银行回电称:“货物越过船舷,并且已经到达进口国,风险亦随之转移给买方。‘UCP500’规定:‘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非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至于当事人双方有争议,只能由买卖双方自行解决。”

  议付银行认为:开证行的“付款”是没有追索权的“最终付款”行为。

  显而易见,随着我国贸易越来越多地融入世界经济版图,对于国际惯例的研究,也应当越来越多地引起人们的重视。学会如何区别“贸易风险的临界线”问题也日显重要,尤其是那些外贸从业者,以及银行国际结算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于国际惯例的学习就显得更有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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