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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价方法
1.固定价格,这是国际贸易采用较多的作价方法。在价格条款中应至少具备如下4个方面:
(1)计价的数量单位例如“每公吨”;
(2)单位价格例如“100”;
(3)计价货币例如“美元”;
(4)贸易术语例如“FOB广州”;
(5)其它约定。
2.非固定价格
(1)暂不作价
1)按交货或装运时的国际市场行情再行确定价格;
2)以X年X月某地的有关商品交易的收盘价格为基准加(或减)X美元;
(2)暂定价格
1)滑动价格:P=P0×F(X)
式中P为交货价格;P0为合同确定的基本价格;F(X)为合同确定的交货价格计算函数。
2)协商价格:在合同中可规定价格的协商条款,但一定要明确在协商无结果时采用何种价格。
二、货物的溢短装与价格
在合同中可对货物的溢短装制定相应的条款,一般情况下,规定溢短装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特殊情况时可考虑如下因素:
1.溢短装对买方有利的情况;
2.溢短装对卖方有利的情况;
3.溢短装对买卖双方都有利的情况。
三、商品包装的额外费用
商品包装的费用一般含在合同价格中,如买方要求特殊包装而卖方也同意时,可酌情提高货价。
四、佣金与折扣
合同中含佣价、佣金率、佣金、净价的关系为:
佣金=含佣价×佣金率;
净价=含佣价-佣金=含佣价(1-佣金率);
折扣(Discount)是卖方按照原价给予买方以一定百分比的减让。
折实价=原价×(1-折扣率)货物到达和交付
货物运至到达站后,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通知包括电话和书面两种形式,急件货物的到货通知应在货物到达后2小时内发出,普通货物应在24小时内发出。
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货物免费保管3日。逾期提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核收保管费。
货物被检查机关扣留或因违章等待处理存放在承运人仓库内,由收货人或托运人承担保管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动物、鲜活易腐物品及其它指定日期和航班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负责通知收货人在到达站机场等候提取。
收货人凭到货通知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委托他人提货时,凭到货通知单和货运单指定的收货人及提货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他有效证明时,收货人应予以提供。
承运人应当按货运单列明的货物件数清点后交付收货人。发现货物短缺、损坏时,应当会同收货人当场查验,必要时填写货物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收货人提货时,对货物外包装的状态或重量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查验或者重新过秤核对。
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并在货运单上签收而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货物已经完好交付。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与货运单上所列品名不符或在货物中夹带政府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和危险物品时,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出发站停止发运,通知托运人提取,运费不退。
(二)在中转站停止运送,通知托运人,运费不退,并对品名不符的货件,按照实际运送航段另核收运费。
(三)在到达站,对品名不符的货件,另核收全程运费。
货物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14日无人提取,到达站应当通知始发站,征求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理意见;满60日无人提取又未收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时,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对无法交付的货物,应当做好清点、登记和保管工作。
凡属国家禁止和限制运输物品、贵重物品及珍贵文史资料等货物,应当无价移交国家主管部门处理;凡属一般的生产、生活资料应当作价移交有关物资部门或商业部门;凡属鲜活、易腐或保管有困难的物品可由承运人酌情处理。如作毁弃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经作价处理的货款,应当及时交承运人财务部门保管。从处理之日起90日内,如有托运人或收货人认领,扣除该货的保管费和处理费后的余款退给认领人;如90日后仍无人认领,应当将货款上交国库。
对于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结果,应当通过始发站通知托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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