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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费的减免类别:法定、特定、临时减免税三种
一、法定减免税
1、关税税额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海关放行前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6、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减免货物和物品。
二、特定减免税:适用特定地区、用途、企业,是政策性减免税,故需后续管理。
减免税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企业或单位进口前申请,海关审理,核发减免税证明。货抵证未到可以担保放行。放行后的货物不得补办减免税审批。
(一)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
1、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投资额内自用设备、随设备技术及配套、备件免关税增值税。
2、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研发中心、先进技术型产品出口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外以自有资金进口的维修、更新设备(必须境内不能生产和维修)(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以及与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和配件,进口免征增值税。
(二)国家投资项目进口物资
鼓励发展产业的国内投资项目,投资额内自用设备、随设备技术及配套、备件进口免关税增值税。
(三)贷款项目进口物资
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自用设备、随设备技术、配套件、备件,免关税、增值税。
(四)特定区域物资:免关税、增值税(自用)
① 两区进口的生产性基础设施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它基建物资。
② 两区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维修零配件。
③ 两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维修零配件。
(五)科教用品:免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条件:科研机构、国家教委承认其学历的大专院校,属合理数量范围内、不以营利为目的、境内
不能生产的进口,直接用于教、研。
(六)科技开发用品:在2010年12月31日前,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免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七)残疾人专用品
民政部直属企事业、省级民政属福利机构、中国残联、省级残联属福利机构等特定单位,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免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消费税。
(八)救灾捐赠物资:合理数量范围内,用于官方公布的受灾地区。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九)扶贫慈善捐赠物资:免关税、增值税(非营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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