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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国际商事证明的当事人(下称申请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国际商事证明的用途
a、海关通关;
b、银行结汇;
c、在进口国取得生产及销售许可;
d、知识产权在进口国获得保护;
e、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在域外设立机构,投标承接工程;
f、解决商事纠纷等等。
三、证明事项包括
a、有关文书、单证上的签字或签章属实;
b、有关文书、单证上的印章属实;
c、有关文件的副本、影印件与原本相符;
d、有关文件的抄本或节录与原文或原本的相应部分相符;
e、有关文件的外文译本与原本相符;
f、对所申办事实的真实性进行证明。
四、证明文件的类型
◆ 形式性证明
a、各类合同或与合同相关的文书,如售货确认书、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主体资格或主体资格变更文书,如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简介等;
b、委托书、代理书或授权书;
c、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证明;
d、国家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如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证书、农药注册证明、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书、卫生许可证书、检验证明、自由销售证明、纺织品许可证书等;
e、属于国家行政职能部门出具的用于结汇的商业单证;
f、要求单独认证(不需要出具原产地证明书的),或注有复杂证明文句(如限制性条款、承诺性条款)的商业发票;
g、已过结汇有效期的商业单证;
h、提单、仓单、运费发票的更改通知或证明;
i、受益方、出口方或生产厂家自行出具的各类声明或证明(商品数量及重量证明除外)、价格单、报价单、形式发票;
j、资信证明,如验资报告、审计报告、银行资信证明、资产负债表、公司损益表等;
业务函电;
k、商标、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注册文件、续展文件、转让文件或许可文件;
l、其他需要出具证明书的文书、单证。
◆ 事实性证明
a、不可抗力事件;
b、其他与国际商事证明有关的事件或无争议的客观事实,如证明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公司地址,或出口方所在地无某国使领馆等客观事实。
五、申办证明的文件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a、内容真实、有效、合法;
b、文面清洁、字迹清楚;
c、文件须中英文对照;
d、文件签发单位的印章清晰,文件签署人签名工整,印章及签名必须先经贸促会备案。
六、申请人申办国际商事证明时应提供及填写下列材料
a、办理国际商事证明申请表;
b、申请函;
c、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必须在有效期内并经工商部门当年年检);
d、证明文件的中英文本一式两份(文件加盖公司在贸促会备案的中英文印章);
e、签证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如认证发票时必须提供合同或信用证,认证文件影印件与原件相符时必须提供文件原件,认证文件中出现商标时必须提供商标注册证和使用授权书等等。
七、受理商事证明申请时,经办人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证明事项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认为不完备或有疑问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做必要的补充或进行查证。违法的文件,不予办理。
八、证明书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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