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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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D/P远期是卖方开具远期汇票,通过出口地银行(托收行)委托代收行向买方提示汇票和单据,买方审核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赎单。
二、D/P即期、D/P远期、D/A区别
D/P即期:即付款交单,也就是说买方付款后才能取得单据。
D/P远期:即在若干天后买方付款后取得单据。
D/A:即承兑交单,也就是说当单据到达代收行后,买方做出承兑后银行即可放单,等到期日再付款。
三、D/P远期风险
1. 由于D/P远期托收方式,世界各国家的银行掌握不一,因此有的国家不予承认,仍视为即期;有的国家则当做D/A来处理。
2. D/P远期托收的天数难以掌握。
3. 国际商会并不鼓励使用D/P远期,UCP522(托收统一规则)对D/P远期没有明文规定。
四、D/P远期风险防范
1. 应在托收指示书(银行寄单面函)上注明“SUBJECT TO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ICC PUBLICATION NO.522 1995 REVISION”,以用该规则约束各有关当事人。
2. 还应在面函上加注“ACCORDING TO UCP522 ART7, YOU ARE AUTHORIZED TO DELIVER DOCUMENTS TO DRAWEE ONLY AGAINST THEIR FINAL PAYMENT FOR THE FULL VALUE OF THE ACCEPTED DRAFTS”或类似文句。
3.在代收行同意的情况下,运输单据的收货人做成代收行。
五、遵循原则
D/P远期必须是付款人付款(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代收行放单,即“一手交钱,一手交单”。委托人应正确掌握远期托收付款交单的时限,如果船只到达目的港的天数少于托收天数,则应采用 D/A远期结算方式。即如果船只从装运港到达目的港的天数为30天,而托收的天数为60天,这时应采用D/A远期结算方式。
附:国外银行对D/P远期处理方法:
1. 沙特阿拉伯 利亚得银行(RIYAD BANK)
“我行从海外代理行收到托收单据,多数为D/P即期付款和D/A承兑交单,到期付款给受益人,后者也包括从提单之日起或从受益人见票之日起的远期项目,并严格遵循委托行的指示办理。远期付款托收方式最可靠的途径是从提单之日起若干天。从中国到沙特航运时间除了中途办理转船之外,约3-4 周”。
2.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迪拜国民银行(THE NATIONAL BANK OF DUBAI LTD)
“在我们国家里通常不接受D/P远期单据,因为到期日与承运船只航程不易掌握一致在D/P即期凭单付款的情况下,受票人只能在货到时付款,承兑交单要在到期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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