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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本票结算的概念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结算办法》只规定了银行本票,未规定商业本票和个人本票。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本票是应客户请求而签发,以代替现金流通,节约现金使用,缓冲货币投放压力。银行本票一律为记名式,允许以背书转让,简化了结算手续,有利于实现资金清算的票据化,加速资金周转,扩展资金来源。
银行本票结算是指利用银行本票办理转帐结算的结算方式。
银行本票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我国银行本票目前有两种:一种是定额本票,另一种是不定额本票。定额本票是指凭证上预先印定固定面额的银行本票,由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代理签发,面额有500 元、1000 元、5000 元和10OO0 元;不定额本票是指凭证上金额栏是空白的,签发时根据实际需要填写金额,并用压数机压印金额的银行本票,起点为100 元,由专业银行签发。
《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在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结算的基本步骤
付款单位使用银行本票办理结算,应按规定办理如下手续:
1. 申请办理银行本票的手续
申请人办理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一式三联“银行本票申请书”,其格式由人民银行各分行确定和印制,详细填明收款人名称,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并应填明“现金”字样。如申请人在签发银行有帐户,则应在“银行本票申请书”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2.银行本票的签发
签发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后,应认真审查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是否正确。审查无误后,办理收款手续。付款单位在银行开立帐户的,签发银行直接从其帐户划拨款项;付款人用现金办理本票的,签发银行直接收取现金。银行按照规定收取办理银行本票的手续费,其收取的办法与票款相同。银行办妥票款和手续费收取手续后,即签发银行本票。
如前所述,银行本票包括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一式一联,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票面规格、颜色和格式并统一印制。定额银行本票包括50O 元、100O 元、5000 元和10OO0 元四种面额。
签发银行在签发定额银行本票时,应按照申请书的内容填写收款人名称,并用大写填写签发日期,用于转帐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用于支取现金的须在本票上划取“转帐”字样,在银行本票上加盖汇票专用章,连同“银行本票申请书”存根联一并交给申请人。未划去“转帐”或“现金”字样的兑付银行将按照转帐办理。
不定额银行本票一式两联,其规格、颜色和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作统一规定,并由各银行印制。
签发银行在签发不定额银行本票时,同样应按照申请书的内容填写收款人名称,并用大写填写签发日期,用于转帐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用于支取现金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转帐”字样,然后在本票第一联上加盖汇票专用章和经办、复核人员名章,用总行统一订制的压数机在“人民币大写”栏大写金额后端压印本票金额后,将本票第一联连同“银行本票申请书”存根联一并交给申请人。
付款单位收到银行本票和银行退回的“银行本票申请书”存根联后,财务部门根据“银行本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贷:银行存款
对于银行按规定收取的办理银行本票手续费,付款单位应当编制银行存款或现金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银行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3. 持票购货
付款单位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即可持银行本票向其他单位购买货物,办理货款结算。付款单位可将银行本票直接交给收款单位,然后根据收款单位的发票帐单等有关凭证编制转帐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如果实际购货金额大于银行本票金额,付款单位可以用支票或现金等补齐不足的款项,同时根据有关凭证按照不足款项编制银行存款或现金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等)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如果实际购货金额小于银行本票金额,则由收款单位用支票或现金退回多余的款项,付款单位应根据有关凭证,按照退回的多余款项编制银行存款或现金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收款单位收到付款单位交来的银行本票后,首先应对银行本票进行认真的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是:
第一,银行本票上的收款单位或被背书人是否为本单位、背书是否连续。
第二,银行本票上加盖的汇票专用章是否清晰。
第三,银行本票是否在付款期内(付款期限为一个月)。
第四,银行本票中的各项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第五,不定额银行本票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本票金额大小写数与压印数是否相符。
审查无误后,受理付款单位的银行本票,填写一式两联“进帐单”,并在银行本票背面加盖单位预留银行印鉴,将银行本票连同进帐单一并送交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接到收款单位交来的本票,按规定认真审查:银行本票是否真实;本票上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是否为该单位;背书是否连续;本票填写的各项内容是否正确;本票是否超过付款期;本票上的汇票专用章及收款单位印章是是否正确;不定额银行本票是否有总行统一订制的压数机压印的金额,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等等。审查无误后即办理兑付手续,在第一取进帐单上加盖“转讫”章作收款通知退回收款单位。
如果购货金额大于本票金额,付款单位用支票补足款的,可将本票连同支票一并送存银行,也可分开办理。如果收款单位收受的是填写“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按规定同样应办理进帐手续。当然如果收款人是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则可凭身份证办理现金支取手续。
收款单位应根据银行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及有关原始凭证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商品销售收入(或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收款单位收到的银行本票金额大于实际销售金额,则付款单位应用支票或现金退回多余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收款单位可以于收到本票时,根据有关发票存根等原始凭证按照实际销售金额编制转帐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贷: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付帐款——××付款单位
按照用支票或现金退回的金额编制银行存款或现金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帐款——××付款单位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将银行本票送存银行,办理进款手续后,再根据银行退回的进帐单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的背书转让
按照规定,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银行本票的持有人转让本票,应有本票背面“背书”栏内背书,加盖本单位预留银行印鉴,注明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内填写受票单位名称,之后将银行本票直接交给被背书单位,同时向被背书单位交验有关证件,以便被背书单位查验。被背书单位对收受的银行本票应认真进行审查,其审查内容和收款单位审查内容相同。按照规定,银行本票的背书必须连续,也就是说银行本票上的任意一个被背书人就是紧随其后的背书人,并连续不断。如果本票的签发人在本票的正面注有“不准转让”字样,则该本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也可以在背书时注明“不准转让”,以禁止本票背书转让后再转让。
如果收款单位收受银行本票之后,不准备立即到银行办理进帐手续,而是准备背书转让,用来支付款项或偿还债务,则应在取得银行本票时编制转帐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贷: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款)
收款单位将收受的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其他单位时,应根据有关原始凭证编制转帐凭证。如果用收受的银行本票购买物资,则按发票帐单等原始凭证编制转帐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如果用收受的银行本票偿还债务,则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帐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的保管和退款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其流动性极强,银行不予挂失。一旦遗失或被窃,被人冒领款项,后果由银行本票持有人自负。所以银行本票持有人必须象对待现金那样,认真、妥善保管银行本票,防止遗失或被窃。
按照规定,超过付款期限的银行本票如果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的,可以办理退款:一是该银行本票由签发银行签发后未曾背书转让;二是持票人为银行本票的收款单位。付款单位办理退款手续时,应填制一式两联进帐单连同银行本票一并送交签发银行,签发银行审查同意后在第一联进帐单上加盖“转讫”章退给付款单位作为收帐通知。
付款单位凭银行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如果遗失不定额银行本票,且付款期满一个月确未冒领的,可以到银行办理迟款手续。在办理退款手续时,应向签发银行出具盖有单位公章的遗失银行本票退款申请书,连同填制好的一式两联进帐单一并交银行办理退款,并根据银行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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