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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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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海关签发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是货物实际进口的证明,是进口售付汇和付汇核销的重要依据之一。为了防止企业使用不需要对外

  海关签发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是货物实际进口的证明,是进口售付汇和付汇核销的重要依据之一。为了防止企业使用不需要对外支付的报关单购付汇或以此作为核销凭证,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下发有关通知,依据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管方式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对进口货物按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即海关“监管方式”)代码进行了分类。将报关单分为“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和“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三类。企业应按照海关有关管理法规,依据实际的交易类别,如实向海关申报。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在为企业办理售付汇和核销时,将依据报关单上“贸易方式”类别,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凡属“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类别(见付表1)的报关单,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管理局在核查报关单真伪后,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凭以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

  二、凡属“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类别(见附表2)的报关单,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管理局除核查报关单真伪外,还必须按附表2所列的购付汇条件,审核其他材料。确认其符合售(付)汇条件后,方可为其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

  三、凡属本通知所列“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类别(见附表3)的报关单,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管理局均不得凭以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

  四、对贸易方式为“9739其他贸易”的报关单或其它特殊情况,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原则上不得凭以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如企业要求对外付汇应尽快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甄别后按通知决定是否售(付)汇。

  五、根据海关总署《报关单填制规范》规定,原“0345来料成品内销”及“0744进料成品内销”已在2000年分别修改为“0345来料成品减免”(见附表2)和“0744进料成品减免”(见附表3),凡1999年海关签发报关单的贸易方式为“0345来料成品内销”和“0744进料成品内销”的,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应分别视同2000年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贸易方式为“0345来料成品减免”和“0744进料成品减免”。

  六、今后,凡属附表3项下的进口货物,各海关不再签发进口货物关单证明联。对于通知下发前各海关已签发的属于附表3项下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管理局均不凭以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

  以上规定自2000年3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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