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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依据国家赋予的职能,在海关、商务、税务、银行等部门的配合下,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运用电子技术手段,核对出口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或货物)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监管制度,是对出口单位出口后将除国家允许或批准可以保留在境外的收汇收回境内结汇或入帐的管理措施。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建立于1991年1月1日,期间经过不断修改和完善,目前已成为一种比较成熟的管理制度。
按照出口收汇核销制度的规定,出口单位货物出口后,应当按照出口合同约定的收汇时间和方式以及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成交总价及时、足额收回出口货款。即期收汇出口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远期收汇出口项下应当根据在外汇局远期备案的出口合同规定的期限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收汇时间后30天内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国家实施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主要目的和管理机制是:外汇管理部门依托作为货物进出境管理机关的海关出具的证明出口货物价值的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督出口单位将与出口货物价值相对应的外汇及时、足额收回境内结汇或入帐,以实现货物出口与外汇收回的等量对流,防止不法企业逃汇或将外汇非法滞留或截留境外,同时防止非出口贸易项下境外资金混入经常项目结汇,从而维护国际收支的平衡和人民币汇率的稳定。
出口收汇核销的基本程序
按照现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的业务流程,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分以下步骤:
1.新出口单位办理档案备案手续。
2.进入“中国电子口岸”,上网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3.到外汇局领取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4.进入“中国电子口岸”,对出口收汇核销单进行口岸备案。
5.在海关办理出口货物报关手续。
6.在“中国电子口岸”进行网上交单。
7.在银行办理出口收汇手续,领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8.在规定期限内持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等单证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9.持“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和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单证到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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