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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托收-付款交单-承兑交单-付款交货-指示提单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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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跟单托收  付款交单 D/P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承兑交单 D/A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付款交货 Deli

  跟单托收

  付款交单 D/P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承兑交单 D/A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付款交货 Delivery against Payment

  指示提单(Order Bill of Lading)

  跟单托收是指出口商发货后开立汇票并连同货运单据交托收行代为收款。根据交付单据条件的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写 D/A )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代收银行即将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由于承兑交单是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之后,即可取得商业单据,凭以提取货物。所以,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所谓“承兑”就是汇票付款人(进口方)在代收银行提示远期汇票时,对汇票的认可行为。承兑的手续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署,批注“承兑”字样及日期,并将汇票退交持有人。不论汇票经过几度转让,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都应凭票付款。

  承兑交单的结算程序

  ①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采用承兑交单方式结算货款;

  ②出口人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付托收行;

  ③托收行把托收委托书及单据交给代收行;

  ④代收行向进口人提示远期汇票,进口人承兑后取得货运单据提货;

  ⑤汇票到期日代收行再度提示汇票,进口人支付货款;

  ⑥代收行扣除有关费用及报酬后把货款交给托收行;

  ⑦托收行扣除有关费用及报酬后,把货款交给出口人,承兑交单托收货款到此完毕。

  付款交单,D/P (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经济贸易交易中付款方式的一种。是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按支付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D/P sight)和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

  付款交单(D/P)。出口方在委托银行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付款人(进口方)付清货款时,才能向其交出货运单据,即交单以付款为条件,称为付款交单。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即期付款交单(D/P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或不开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和单据)后立即付款。银行在其付清货款后交出货运单据。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方审单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然后从银行处取得货运单据。远期付款交单和即期付款交单的交单条件是相同的:买方不付款就不能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所以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基本上没有变化。远期付款交单是卖方给予买方的资金融通,融通时间的长短取决于汇票的付款期限,通常有两种规定期限的方式:一种是付款日期和到货日期基本一致。买方在付款后,即可提货。另一种是付款日期比到货日期要推迟许多。

  承兑交单 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也就是说,买方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后,即可从代收行取得货运单据,凭此提取货物。等到汇票到期日,买方再付款。

  即期和远期D/P的操作流程基本如下:

  (1)买方和卖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D/P方式结算,这是基础;(2)卖方交付货物后准备全部单据(包括货运单证如提单,和商业单证如汇票、发票等);(3)卖方向其往来外汇银行提出办理D/P托收的要求,填写托收指示书并交付全部单据;(4)卖方的外汇往来银行审核接受后收下托收指示书和全部单据,并开具收条给卖方;(5)卖方往来银行将全套单据分两批寄送买方往来银行(该银行可以由卖方银行指定也可以是卖方在托收指示书中明确,后者居多);(6)买方银行收到全部单据后将单据向买方进行提示;(7)买方向买方银行支付款项(即期D/P情况),或者买方审核单据后予以承兑并在到期时付款(远期D/P的情况);(8)买方银行在收到买方款项后将全部单据交给买方;(9)买方银行将收到的款项转交给卖方银行,并由卖方银行转交给卖方。

  在D/P业务中,银行并不审核单据的内容,银行也不承担付款义务。银行只是提供转交单据、代为提示单据、代为收款转帐等服务。

  在D/P出口业务中,出口商应当注意如下重要问题:

  1.D/P业务中,出口商获得货款的保障是进口商的资信,因此注重进口商的支付能力和商业信誉,是得到款项的重要前提。

  2.在货物交付后,单据从出口商到进口商的流转过程中,要注意透过单据的控制来控制货物,在进口商付款之前,应当牢牢控制单据。

  3.实践中常常出现问题的地方,都是在单据的流转、交接点,即出口商交到银行交接点、卖方银行到买方银行的交接点、买方银行交到进口商的交接点。因此,需要控制好这些交接点,单据要按照规范流转。

  4.尽量采用指示提单的方式。这样可以通过控制提单来控制货物。

  D/P的风险

  尽管两种情况下进口地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款后才能交付单据给进口商,因而两者在法律上的风险应当说是一样的,但是由于商业实践中面临的风险不同,出口商自行直接向买方指定银行提示付款风险更大。

  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正常的托收做法是出口公司委托其往来银行办理托收,该行为托收行,托收行再自行委托进口商的往来银行或者委托进口商指名的银行办理提示付款等(代收行)。但是,在托收业务中,托收银行并没有义务接受出口商的委托。换言之,在收到托收指示后,银行是有权拒绝办理的。

  出口商通过自己的往来银行(托收行)办理托收,托收行会安排代收行(无论该行是否为进口商指名,也不论其是否为进口商的往来银行)代为办理提示和收款。托收行对于邮寄托收单证过程中的风险,需要向出口商承担义务。并且,如果在提示付款过程出现任何的问题,托收行会与代收行进行充分有效的联系。

  相反,如果出口商自行邮寄单证,一方面单证在邮寄途中毁损、灭失的风险要由出口商自行承担,另一方面,出口商并不是进口地银行的往来客户,进口地银行对如何管理此托收业务也有苦恼,从而导致该银行处理该托收业务时候无法纳入正常的管理程序,而需要予以特别处理。

  另外,出口商往往无法判断进口商提供之银行资料的准确性,比如银行名称、地址。如果名称和地址有误,可能导致他人收悉全部单证,而可能导致被其他人凭正本单据提取货物。在出口商蓄意欺诈的情况下,直接邮寄单据无疑会给欺诈者带来很大的方便。

  D/P(付款交单)和D/A(Delivery against Acceptance)(承兑交单)是常见的付款方式,在贸易支付中,实际上涉及的是“单据”买卖,即买卖的是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shipping documnets",因此,D/P是“付款交单”而非“付款交货”。

  海运提单根据抬头不同可以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指示提单(Order Bill of Lading),是指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载明“凭某人指示”(to Order)或“凭指示”(to Order)字样的提单。前者称为记名指示提单,承运人应按记名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后者叫不记名指示提单,承运人按托运人的指示交付货物。

  提单背面内容主要有:法律诉讼条款;承运人责任条款;免责条款;有关改航、换装、改卸目的港、甲板货物、危险货物、冷藏货物、装货、卸货、交货、共同海损等条款;赔偿条款;运费条款;留置权条款等。国际上规定提单背面条款的公约:海牙规则(最为重要)、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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