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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向财政部门报送材料
(一)新开设银行账户
1、报送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
2、填报《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表》。此表须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3、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须提供:
① 机构成立或变动的有关批文;
② 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 单位法人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
(2)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须提供:
① 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② 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
③ 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3)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借款合同。
(二)、变更账户
1、报送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变更账户的理由。
2、填报《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表》。此表须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3、提交《撤销银行账户证明单》(财政部门统一格式)。须经开户银行、人民银行盖章。
二、财政部门审批
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对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签发《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三、相关银行开户
单位凭财政部门批复,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相关银行办理具体开户手续。然后将相关开户资料报送人民银行,经人民银行审查核准后,签发《开户核准通知书》。
四、财政部门备案
单位在开立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备案表》,报财政部门备案。
五、单位撤销银行账户
单位发生下列情况,应办理销户手续:
1、在开立后1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账户,应作撤销处理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2、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单位被撤销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并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资金余额。其销户情况由其上一级主管单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3、专用账户、一般账户在项目完工或贷款还清时,由单位自行撤销,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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