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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四川灾区出口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规定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期限可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通知说,对受灾地区出口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出口的货物,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期限及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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