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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的规定,我局的法律咨询程序如下:
一、咨询提起主体为需要了解我国外汇管理法规的国内、国外机构和个人。
接待或答复境外机构、个人和境内的驻华机构、外国公司商社、外国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的咨询法律问题,应当通过综合司外事处统一联络和安排。
二、法律咨询工作由综合司法规处归口管理。
三、咨询法律问题可以采用约见、信函或约见和信函相结合的方式,一般不回答电话咨询。
四、涉及外汇管理的诉讼和仲裁案件,在未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以前,可以答复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咨询;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后,一般只答复审理该案的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询问。
五、书面答复法律咨询一般采用询问笔录和出具法律意见书两种形式。
综合司法规处工作人员答复法律咨询时,应当取得主管处长同意后,方可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并加盖司章;若出具法律意见书,还应当经主管司长批准,并会签有关业务司后,方可印发。对于重大案件,一般以法律意见书形式答复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还应当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印发。局内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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