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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
1、起征日前起息(起息日<起征日<支取日):
(1)到期支取:
到期息中1999年11月1日以后的部分为应征税利息,课税额为应征税利息的20%。
(2)提前支取:
提前支取息中1999年11月1日以后的部分为应征税利息,课税额为应征税利息的20%。
(3)逾期支取(起征日前到期):
逾期息中1999年11月1日以后的部分为应征税利息,课税额为应征税利息的20%。
(4)逾期支取(起征日后到期):
到期息中1999年11月1日以后的部分及逾期息为应征税利息,课税额为应征税利息的20%。
2、起征日后起息(起征日≤起息日):
储蓄利息全额为应征税利息,课税额为应征税利息的20%。
3、对自动转存业务,在1999年11月1日以后到期的,原本金加到期息再扣除课税额后为下一存期的新本金。
(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包括集体零存整取定期储蓄):
1、起征日前起息(起息日<起征日<支取日):
(1)到期支取:
到期息中1999年11月1日以后的部分为应征税利息,因零整储蓄到期息按月积数计息,其应征税利息计算方法:
应征税利息=应付利息÷存期(天数)×(支取日-起征日)
课税额为应征税利息的20%。
(2)提前支取:
提前支取息中1999年11月1日以后的部分为应征税利息,因零整储蓄提前支取息按月积数计息,其应征税利息计算方法:
应征税利息=应付利息÷存期(天数)×(支取日-起征日)
课税额为应征税利息的20%。
(3)逾期支取(起征日前到期):
逾期息中1999年11月1日以后的部分为应征税利息,课税额为应征税利息的20%。
(4)逾期支取(起征日后到期):
到期息中1999年11月1日以后的部分及逾期息为应征税利息,
应征税利息=到期息÷存期(天数)×(支取日-起征日)+逾期息
课税额为应征税利息的20%。
2、起征日后起息(起征日≤起息日):
储蓄利息全额为应征税利息,课税额为应征税利息的20%。
(四)存本取息定期储蓄:
1、正常取息:
不论何时起息,在客户每月支取利息时,不扣收利息税,在存款到期储户办理销户或储户提前支取办理销户时统一代扣代缴利息税。
2、销户:
(1) 起征日前起息(起息日<起征日<支取日)
①到期支取:
存款到期储户办理销户时,支取本金及未取各月应付利息,同时扣收利息所得税。根据规定,储户应在1999年11月份支取的10月份利息为1999年10月X日至1999年11月X日孳生的利息,其中属1999年11月1日以后孳生的利息,应计征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为:10月份利息所得应征税利息=10月应付利息÷30×(11月应取息日-起征日)。
储户应在1999年12月份及以后各月支取的利息,应全额计征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课税额=应征税利息×20%。
该帐户实付本息金额=本金+未取各月应付利息-课税额。
②提前支取:
提前支取息中1999年11月1日以后的部分为应征税利息,课税额为应征税利息的20%。
③逾期支取(起征日前到期):
存款逾期储户办理销户时,支取本金及未取各月应付利息和逾期息,同时扣收逾期息的利息所得税。逾期息中1999年11月1日以后的部分为应征税利息,课税额为应征税利息的20%。
该帐户实付本息金额=本金+未取各月应付利息+逾期息-课税额
④逾期支取(起征日后到期):
存款逾期储户办理销户时,支取本金及未取各月应付利息和逾期息,同时扣收利息所得税。根据规定,储户应在1999年11月份支取的10月份利息为1999年10月X日至1999年11月X日孳生的利息,其中属1999年11月1日以后孳生的利息,应计征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为:10月份利息所得应征税利息=10月应付利息÷30×(11月应取息日-起征日)。
储户应在1999年12月份及以后各月支取的利息,应全额计征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课税额为应征税利息的20%。
该帐户实付本息金额=本金+未取各月应付利息+逾期息-课税额
(2)起征日后起息(起征日≤起息日):
①到期支取:
对计付的各月利息全额为应征税利息。
课税额为应征税利息的20%。
②提前支取:
提前支取息全额为应征税利息。
课税额为应征税利息的20%。
③逾期支取:
对计付的各月利息及逾期息全额为应征税利息。
课税额为应征税利息的20%。
(五)定活两便定额储蓄:
储户持定活两便定额储蓄存单兑付时,银行所计付的利息中1999年11月1日以后的部分为应征税利息,课税额为应征税利息的20%。
(六)活期储蓄(包括本外币活期储蓄、外汇宝、个人支票存款)及信用卡活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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