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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理债券业务的核算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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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所谓代理债券业务,是指银行作为债券代理经纪人,受客户委托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的业务。  一、代理发行债券

  所谓代理债券业务,是指银行作为债券代理经纪人,受客户委托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的业务。

  一、代理发行债券业务的核算

  代理发行债券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发行债券的业务。代理发行债券业务按发行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代销方式、余额承包方式、全额承购方式三种。

  为了反映本行代理发行债券业务的情况,应设置“代理发行债券”账户,本行代理发行的债券,如单位、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国家其他债券,均用本账户核算体账户应按债券种类和委托代理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一)代销方式的核算

  所谓代销,是指银行受客户委托,代理销售一级市场上发行的债券。银行售出债券后将筹集的款项交给客户,然后向客户收取手续费收入。代销的债券实物在表外科目核算,出售债券时在表内科目核算,同时也在表外科目核算。

  1.银行收到客户的债券时,按与客户约定的价款在表外记账。其会计分录如下:

  收入:代理发行库存债券——XX债券

  2.银行发行债券收到款项时,应在账内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或XX账户)

  贷:代理发行债券——XX债券

  同时,在表外科目记账,其会计分录如下:

  付出:代理发行库存债券——XX债券

  3.代销结束,将售出债券款支付给客户,并扣收手续费,其会计分录为:

  借:代理发行债券——XX债券

  贷:现金(或XX账户)

  手续费收入——代理发行债券收入

  若代理债券有剩余,应将未销售债券退回客户,冲销表外记录,其会计分录如下;

  付出:代理发行库存债券——XX债券

  (二)余额包销方式的核算

  所谓余额包销方式,是银行受客户委托代为发行债券,若在规定的发行期限结束时,未能完成发售业务,剩余的债券由银行自己认购的发行方式。其发行期内的会计核算与代销方式相同。在发行期结束后尚未售出的债券,银行根据合同规定,将剩余的债券自己购入作为长期投资。其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投资——XX债券投资

  贷:现金(或XX账户)

  同时,冲销表外科目记录。其分录为:

  付出:代理发行库存债券——XX债券

  然后,将购入的债券在表外科目核算。其分录为:

  收入:有价单证——债券

  (三)全额承购包销方式的核算

  所谓全额承购包销方式,是银行以合同确定的价格全部购进债券,并按合同规定的发售价格或市场价格出售,发行期结束,以购进价结转债券发售成本,并计算代发行债券的差价收入计人利润的一种代发行债券的方式。

  由于在全额承购包销方式下银行首先以较低价格买人代发行债券,然后又以市场价格卖出,从而获得价差收入,因此,除了要设置“代发行债券”外,还应设置“债券发行”账户,用来核算代理发行债券的收入与成本。该账户的贷方记录出售债券的收入;借方按期以承购价结转已售出代发行债券的成本。

  1.银行与客户签约全额承购代理发行债券时,以承购价入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代理发行债券——XX债券

  贷:现金(或XX账户)

  2.银行以市价公开销售代理发行债券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或XX账户)

  贷:债券发行

  3.按期结转已售代理发行债券的成本,其会计分录为:

  借:债券发行

  贷:代理发行债券

  4.按期结转代发行债券业务的差价收入,按月转入“本年利润”账户,其会计分录为:

  借:债券发行

  贷:本年利润

  若“债券发行”账户为借方余额,表示为亏损,则会计分录为:

  借:本年利润

  贷:债券发行

  5.发行期结束后,若还有剩余的代理发行债券,应按规定转为银行自己的长期投资,其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投资——XX债券投资

  贷:代理发行债券

  二、代理兑付债券业务的核算

  代理兑付债券,是指银行接受客户委托对其发行的债券到期进行兑付的债券业务。一般地,银行受理代兑付债券业务时,委托人应提前将待兑付的款项拨交银行,兑付期满,银行要按代理兑付的总额收取一定的手续费。银行对干代兑付债券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严格按会计核算手续入账,不得保留账外资金。

  为了核算代理兑付债券业务,在会计中应设置“代理兑付债券”和“代理兑付债券款”等账户。

  “代理兑付债券”账户。该账户核算银行代国家或企业兑付到期的债券。收到代兑付的债券记入该账户的借方;向委托单位交付已兑付的债券时记入该账户的贷方,期末借方余额为已经兑付但未转交委托方的债券。该账户应按委托单位和兑付债券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代理兑付债券款”账户核算银行代理国家或企业单位,兑付到期的债券而收到的委托单位预付的兑付债券资金(如果委托单位不预付资金而由银行垫付,则不使用本账户)。收到委托单位预付的兑付资金时,记入该账户的贷方;向委托兑付单位交付已兑付的债券时,记入该账户的借方;期末贷方余额为委托单位预付的兑付债券资金尚未使用数。该账户应接委托单位和兑付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例]某银行受客户委托代其兑付两年前发行的已到期债券1000张,每张面值及利息为1250元,该客户预付待兑付资金1250000元。

  银行收到待兑付资金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250000

  贷:代理兑付债券款 1250000

  在受托期内,将全部债券如数兑完,其会计分录为:

  借:代理兑付债券 1250000

  贷:银行存款 1250000

  将已收回的债券转交该公司,并向其收取代兑付手续费12500元,该公司以现金支付,其会计分录为:

  借:代理兑付债券款 1250000

  贷:代理兑付债券 1250000

  同时:

  借:现金 12500

  贷:手续费收入——代兑付收入 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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