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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中各种付款方式比较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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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当前国际贸易发展迅速,数量、品种、金额等都在不断扩大,传统银货两讫的结算方式早已不能适应现代国际贸易的需求,多数外贸

  当前国际贸易发展迅速,数量、品种、金额等都在不断扩大,传统“银货两讫”的结算方式早已不能适应现代国际贸易的需求,多数外贸结汇都是经由银行,通过票据、单据等结算工具的转移和传递,来清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从而实现买卖的最终完成。

  目前,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即,汇款、信用证、托收、保函和保理等。

  那么,究竟选择何种国际结算品种对于成交最有利呢?

  这主要取决于国际经贸活动的内容、融资需求,风险保障程度以及银行服务范围等因素。大致上来说,当前中、小企业运用最多的国际结算方式是“汇款”(约占整个国际贸易量的六成以上,目前仍呈上升趋势)。采用汇款结算方式的利弊是显而易见的,在这里仅就一些操作上的问题进行分析,供客户根据自身的需求,量体裁衣。

  一、汇款结算方式

  汇款是一种古老的结算方式,今天在外贸活动中仍得到广泛的运用。“汇款结算”又根据其性质,分为“前T/T”(PAYMENT IN ADVANCE)和“后T/T”(DEFFERRED PAYMENT)两种。

  所谓“前T/T”,即“预付货款”,就是卖方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然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买方的一种结算方法。

  汇款的另一种结算方式“后T/T”,又称“货到付款”,就是在签署合同后,卖方先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

  显而易见,“预付货款”,即“前T/T”,是一种对于出口商较为有利的结算品种。因为,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实际上等于得到了进口方的无息贷款,其出口的风险程度已经得到了控制。换言之,出口商已经接受了进口方的“购货担保”,从而掌握了出口的主动权。

  也可以说,“预付货款”是一种对进口商较为不利的结算品种,因为(1)货未到手就付了款,等于向对方提供了无息贷款,造成了利息损失;(2)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贸易中的风险,即,出口商可能在收款后,不按时、按量、按质地发货,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

  而“后T/T”,即“货到付款”,则刚好相反,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具体的做法是,出口商货款的收回,往往是要等到进口商收到货物的一段时间之后。因此,(1)出口商要承担进口商可能不付款、不按时付款或不付足款的风险;(2)假若进口商收到货物后,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他可以拖延付款、少付款,甚至不付款,风险可能完全由出口方承担。所以,“汇款”的交易方式实际上完全处在买、卖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因而,被称为“商业信用”。

  当前,在进、出口贸易中,还有一种沿用“国内贸易”的结算办法(在浙江省的义乌、柯桥等地使用得最为广泛),即,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以后,由买方先付50—60%的订金。工厂先开工生产,等到货物出运后,再以交付提单为凭据(即,象征性“交货”),支付余下的40—50%的货款。

  一般而言,这种贸易结算办法,所付“定金”数额的多寡,要视买、卖双方的信任程度而定,有相当的伸缩余地。如果双方是“老客户”,对方所付定金也可在30-40%之间。不少出口商甚至允许进口商在收货、检货之后,再支付余下的货款。

  我在绍兴柯桥工作的时候,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实例,某印尼客商到绍兴欲购80万美元的纺织品面料,要求采用“后T/T”的支付方法,条件是,他在签订合约时只能预付10%(即8万美元)的定金,同时,预购80万美元的纺织品面料-----应该说这是一张数额不小的订单。可是对方只能预付10%的订金,此举令不少厂商举棋不定。有一个业务员这样说,我是第一次与这个客户做生意,对方只付10%的订金,数量金额又这么大,风险程度太高,那敢下单。还有一个老板说,我是首次与他做买卖,也算“交个朋友”,只要他肯付三成的订金,我就可以接这个单子了。

  但是,对方咬定只能付一成的“预付款”,并且已经一连走了数家厂商,都没有达成协议。此时,有一个学员就跑来问:“这样的订单可不可以签,风险到底有大?”

  回答是:“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是仅就刚才所说的条件,这个订单还是可以接的。问题是如何操作,才能将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我们可以将这个交易分析一下,对方要订八十万美元的货,只能付一成订金,也就是说,只预付八万美元货款,却要购八十万美元的货。如果价格条件好,要促成这项交易的顺利完成。那么,对于出口商来说,可采取“分批出运,分批收汇”的方法,来降低风险。即,第一批先出十多万美元价值的货,在第一批货物的货款收妥后,再发运第二批货;第三批的发货,视第二批的收汇情况而定。这样一来,对方实际上等于预付了70%以上的货款,那么,此订单为什么不可以接呢?

  “分批发货、分批收汇”,可以降低结汇风险程度。在实务中,是一个可以考虑“规避风险”的结汇模式。

  二、托收结算方式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程序较为简便,这个“简便”是相对于信用证结算方式而言,但是其中的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的具体做法,是由出口商开立跟单汇票,连同一整套货运单据交给出口地银行,委托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又可以根据其性质,分为“D/P 即期”和“D/A 远期”二种。

  “D/P 即期”就是出口国的托收行收到单据,审核无误后;寄给进口国的代收行,由代收行通知进口商前来付款赎单。因此,“D/P 即期”手续较简单,风险相对也较小。

  “D/A远期”的具体做法是,托收行将单据寄到对方银行,进口商前来银行取单。但是,这次进口商并不需要付款,只是向代收行签署一个“托收承兑书”,保证到期付款,就可以把代表货物的单据取走。

  因而,“D/A 远期”的风险也是可想而知的。此时,如果进口商取单后不来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或者少付款,甚至不付款,对此,出口商毫无办法。因为托收结算方式,进口商是否付款,完全依据进口商的信誉来完成付款行为的。

  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业信用”,从理论上来说,银行对此并不承担责任。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手续迅捷、简单。在跟单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货权”的单据来控制货物。托收银行以交付代表“货物”的单据来代表“交货”。而银行的“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先决条件。

  由此,在一般的情况下,“即期交单付款”的托收结算,出口商是有一定保障的,即,不会受到“财货两空”的损失。进口商只要付了款,或者进行了“承兑”,就可以得到代表“货权”的单据。此一做法,相对于“汇款结算方式”要安全得多。

  但是,“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就较为不利了。因为卖方能否按时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假如进口商因商情变化,到时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兑”,买方就有可能迟收货款、收不到货款的危险。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对此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所谓“商业信用”的风险性也就在这里。特别是当采用“空运交货”方式时,“托收结算方式”更应谨慎从事。

  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选择做“D/P 即期”比选择做“D/A远期”较为安全。因为“D/P即期”,一般银行一定要等买方付了款之后,才交出代表货物的“单据”,卖方是不会落得“财货两空”的境地。从理论上来说,只要买方未付款,货运单据仍在银行,那么,货权仍归卖方,卖方仍可将货物转卖给他人或者运回。

  相对来说,“D/A远期”风险就比较大,因为,进口商有可能不来承兑,或者签署了承兑书,取走了单据、提了货之后,到期日不来付款,或者少付款,银行和卖方是无可奈何的。

  由此可见,“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的“潜在风险”。

  但是,我们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来规避或者降低风险程度:(1)卖方对买方的资信及经营作风应有所了解;(2)及时了解行情行市;(3)了解买方海关等当局的规章;(3)尽可能做“D/P即期”,不做或者少做“D/A远期”;(4)要求对方预付一定数额的押金;(5)进口国最好有代理人,万一发生意外,也可以代为办理存仓、保险、转运或运回等事宜;(6)还有,在做“托收结算”时,也可以考虑同时安排续做“出口信用保险”。

  说到“出口信用保险”,目前大部分企业对此了解不多。其实,作为通行的外贸“促销”手段,国际上已经流行多年。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是,随着市场机制的完善,“出口退税”的逐渐弱化;“退税”由中央、地方财政分担;国家对保费有2%以上的补贴等举措,使得“出口信用保险”,在企业安全收汇中所起的“防护墙”作用日益明显。

  我就经手过这样一个案例,之后,令我对“出口信用保险”在促进企业出口“安全收汇”方面所起的作用深信不疑。

  某企业接到一张二百余万美元的信用证,当时,经办人见到对方有信用证开来,当即接单、安排生产了。但是,信用证中却有这样一个“软条款”,货物在装运前需对方派员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还有,只有五天的“交单期”。

  第一批货物(价值60万美元)生产完毕后,出口商邀请对方前来“验货”。不料,开证人推三阻四,直到船期临近,仍无人前来。不由引起卖方的注意,他们就在当地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了保。

  经“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信调查,该开证人只是香港的一家“皮包公司”,银行授信额度仅五万港元,并且早有“不良记录”在案。香港银行开出的这张信用证,实际是一张“背对背信用证”,即,香港的开证行是依据美国银行开出的原始信用证,再开的第二张信用证。

  明眼人一望而知,此笔业务潜伏的“风险”不小。

  第一批商品出运后,开证行即以缺交“客检证”为由,“迟迟不付货款”。显然,此笔交易已经转而成为“信用证项下”的托收结汇交易了。

  此时,第二批商品已经生产完毕,并准备交船付运了。但是,当时该信用证“已过效期”。

  出口商再次发电给开证人,催促对方派员前来检验。不料,对方回答说:“反正信用证已经‘逾期’,就不用派人来了吧。因为,信用证上如果有一条‘不符点’,与二条‘不符点’的意义相同。”出口商不由警惕起来,强调必须经对方检货后,才能上船。开证人迫不得已,派人前来检货,并开出商品合格的“检验证书”。

  果然,单据到达开证行后,银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坚持“拒付”此二笔货款,总金额高达一百三十余万美元。双方几经交涉,均无结果。

  后来,“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给对方客户发了一个公函,称,根据贵公司过往记录,以及此笔货款的状态。我们有贵公司开出的“检验证书”为凭,证明货物质量完好,贵方也已经接受了货物,“拒付”显然是毫无道理的,此中有“欺诈”嫌疑。此笔货款如果得不到妥善处理,我们将会通知你的“上家”,及将你公司提报黑名单,全球通报。

  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如此的压力下,对方才不得已付款了事。一笔几经波折的“出口收汇风险”,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由此可见,在外贸结汇中,如果使用“汇款”或“托收”结算方式时,同时选择“续做出口信用保险”,不失为一个规避风险的最佳选择!

  三、信用证结算方式

  正因为“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存在着上述诸多弊病,为了解决买、卖双方的互不信任问题,“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就应运而生了。

  “信用证结算”是当前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结汇方式。它的主要特点是,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即,通常所说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因为,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而且,银行的资金也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从而大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信用证结算”的具体做法是,进口国的开证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开立信用证,授权出口商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签发以该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该行必定付款或承兑的保证文件。

  由此可见,信用证结算的基础是“银行信用”,即,银行取代买方(进口商)成为第一性的付款人。从理论上来说,只要出口商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条款,那么,银行就一定要付款。也就是说,出口商通常能够收回货款。

  因为有了开证行所作的“付款承诺”,进、出口双方在与他们相关的银行打交道时,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如,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可以做“打包贷款”;交单、议付时,可以做“押汇”等。此一资金融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商人资金周转的困难,有利于他们的外贸拓展。

  有的进口国存在着“外汇管制”,该国的一切进、出口业务,都要报请当局批准。但是,如果他们开得出信用证,也就意味着,该项贸易已经通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了。

  “信用证结算”的优点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任何一种结算方式都不可能完美无缺,“信用证结算”也不例外,其主要弱点有:(1)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行为,只要“单证相符”,开证银行就一定要付款,进口商也一定要“付款赎单”。因而,进口商有可能得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可是,并不一定能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符的货物;(2)信用证业务中,有可能存在欺诈。无良商人利用信用证的上述特点,进行不法活动。如,提供无货单据、假冒单据等;(3)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证条款时,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证不符”,导致开证行的拒付;(4)开证行和进口商可能无理拒付或无力支付;(5)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通常向进口商收取一定数目的押金,由于信用证结算的周期较长,该资金被银行占用;(6)信用证的手续过繁、费用过高;(7)开证行可能在信用证中列出一些“软条款”,使信用证失去了其“保证付款”的功能等等。虽然信用证结算有以上不足之处,但是,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实际上,已经成为现代国际结算影响最大、应用最广的结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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