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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方式的种类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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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目前企业发生的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可采用以下几种结算方式,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目前企业发生的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可采用以下几种结算方式,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1)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具有使用灵活、票随人到、兑现性强等特点,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采用银行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应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汇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如有多余款项或因汇票超付款期等原因而退款时,应根据银行的多余款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2)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承兑申请人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收款后,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

  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转账,然后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

  收款单位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按规定填制贴现凭主,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然后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3)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已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采用银行本票方式的,收款单位按照规定受理银行本票后,应将银行本票连同进账单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填送"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根据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企业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在交回本票和填制的进账单经银行审核盖章后,根据进账单第一联编制收款凭证。

  (4)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采用支票方式的,对于收到的支票,应在收到支票的当日填制进账单连同支票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或根据银行转来由签发人送交银行支票后,经银行审查盖单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对于付出的支票,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原始凭证及时编制付款凭证。

  (5)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其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银行存取现金,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采用信用卡方式的,收款单位对于当日受理的信用卡签购单,填写汇计单和进账单,连同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办理进账,在收到银行收账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付出的信用卡资金,应根据银行转来的付款通知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

  (6)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根据需要选择使用。汇兑结算方式适用于异地之间的各种款项结算,具有划拔款项简单、灵活的特点。

  采用汇兑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对于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汇出的款项,应在向银行办理汇款后,根据汇款回单编制付款凭证。

  (7)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根据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后,根据委托收款凭证的付款通知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如在付款期满前提前付款,应于通知银行付款之日,编制付款凭证。如拒绝付款,属于全部拒付的,不作账务处理;属于部分拒付的,企业应在付款期内出具部分拒付理由书并退回有关单位,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拒付理由书第一联编制部分付款的凭证。

  (8)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单位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根据收账通知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承付的款项,应于承付时要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承付通知和有关发票账单等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

  (9)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也可以办理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业务。

  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收到信用证后,即备货装运,签发有关发票账单,连同运输单据和信用证,送交银行,根据退还的信用证等有关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接到开证行的通知时,根据付款的有关单据编制付款凭证。

  上述各种结算方式的运用,需以加强结算纪律为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了银行结算纪律,即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等。企业必须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结算纪律,保证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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