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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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种类很多,从不同的角度分类有不同的信用证类型,而最基础的分类是依据UCP500第10条的规定,划分为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议付四种基本类型,它明确了信用证的性质和使用方式。银行在办理证下融资时,如果对自己在这四种类型信用证项下的责任与权利不够明晰,则会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
《信用证付款方式与收汇安全》一文,侧重于从受益人角度分析这四种类型的信用证的利弊,笔者在此侧重于从融资银行的角度,分析其对银行融资风险的影响,引发业内人士对这四种类型信用证的多维思考和认识。
即期付款信用证 在L/C中的表述为:AVAILABLE WITH……BY PAYMENT ,如为SWIFT开立的信用证,则在第41场明确, 指开证行或证下指定银行收到相符的单据后,于7个工作日内付款的信用证。AVAILABLE WITH ISSUING BANK BY PAYMENT 就是开证行付款信用证,AVAILABLE WITH XXX BANK(开证行自身以外的银行) ,就是被指定行付款的信用证。不管是开证行还是其他的被指定银行,其付款都是终局性的,没有追索权。这种信用证大多不要汇票,常被欧洲大陆国家使用。
延期付款信用证在L/C中的表述为:AVAILABLE WITH……BY DEFERRED PAYMENT,也一样分为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两种情况,指其收到相符单据后,于将来的某个时间(到期日)付款。延期付款信用证源于欧洲大陆,证下不带汇票,是为了避免政府征收汇票印花税。其期限有见单后若干天,这种情况下,虽然不带远期汇票,没有承兑这一环节,开证行/指定行仍须在收到相符的单据后7个工作日确认到期日(CONFIRM THE MATURITY DATE);而常见的则是板期延期付款证,如提单日后若干天,这种情况下因到期日已既定,开证行/指定行只须在到期日履行付款责任即可,无须另行通知到期日。
承兑信用证 在L/C的表述为:AVAILABLE WITH……BY ACCEPTANCE,也就是带有汇票的远期付款信用证,它和延期付款信用证一样,银行都是在将来的某个时间付款,但由于它带有远期汇票,根据各国票据法的规定,需有承兑的行为。承兑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其他被指定银行。一旦银行承兑,就必须在到期日付款。
议付信用证 在L/C中的表述为AVAILABLE WITH…… BY NEGOTIATION ,指开证行在证中指定一家或授权任何银行买入受益人提交的相符单据,再由开证行对其偿付的信用证。指定某个银行议付,则是限制议付信用证;授权任何银行议付,就是自由议付信用证。议付信用证也一样有即期和远期之分,可带汇票或不带汇票。需要注意的是,远期议付信用证的“远期”,是针对开证行偿付议付行的时间而言的,作为议付行,其议付行为并不受期限的限制,可以在收到相符单据之后办理。
总之,信用证都必须明确以上四个类型中的某一种,而且都有可能存在被指定银行的情况。但是,对被指定银行而言,授权其证下付款、承兑、议付的指定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正如511出版物所述:一个通知行同时又是被指定行,当它在通知时并未明确说明自己承担付款、或承兑、或议付的责任,则不能认为他承担了这些责任。而被指定银行履行指定与否直接影响到了该证对受益人的利弊,这点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与收汇安全》一文中有较详细的论述。对被指定银行而言,如其决定履行指定,那么即期付款与即期议付相比,后者要比前者有利。因为其支付是一种垫付,在开证行拒付时可以向受益人追索本息。延期付款证、承兑证与远期议付证这三种远期证相比,议付行一经收到相符单据就垫付,有利息收入,还享有追索权,资金安全系数要高些,相应地银行费率也较低。
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信用证,开证行验单后如发现不符点都有权提出拒付,即使被指定银行已得到偿付行的偿付,开证行也可以向其追索。所以,被指定银行应小心审单,避免技术和操作风险。如果被指定银行不履行指定而仅办理融资,那么银行的风险会有什么不同呢?下面我们基于这一假设做一个讨论。
首先有必要明确几个关于融资的基本概念。证下常见的短期出口贸易融资方式主要有押汇(BILL PURCHASE)和贴现(DISCOUNT)。押汇是银行凭出口商提供的单据做质押,向出口商提供短期资金融通,即期押汇就是在即期证下叙做的押汇;远期押汇就是远期证下叙做的押汇,融资银行扣除押汇当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受益人可以在交单后取得现金,加速资金的周转。贴现则是融资银行有追索权地买入经开证行/承兑行承兑的证下远期票据并扣减相应利息。需要注意的是,长期以来人们把押汇与议付混为一谈,其实两者是不同的概念和业务品种。根据UCP500的规定,议付是证下议付行有追索权地买入受益人提交的相符单据,所以议付的范围比押汇小,是议付证下才产生的银行行为,银行付出对价,拥有对单据的所有权,可以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也可以向开证行主张权利;而押汇则在多种类型结算方式项下(如信用证、托收)都可以叙做,出口商以单据为质押向银行借款,融资银行拥有的是质押权和债权。用以质押的单据可以相符,也可以不符,由融资银行视情况而定。既使押汇银行是证下的被指定银行,如果他选择不履行指定,比如议付证项下他不做议付而做押汇,那么他就不能享有议付行的权利。所以,押汇的范围要比议付广得多,而且银行的权利也不尽相同。
不论是办理以上何种类型的融资,如被指定银行放弃履行指定,作为融资银行他都要承担以下两个方面的风险:
第一,单据遗失或过期风险。被指定银行履行指定的情况下,单据往往在其柜台到期。如果他放弃履行指定,那么到期日、到期地点就会发生转移,变为在开证行到期,融资银行得承担做为质押品的单据的遗失或邮程延误造成过期交单的风险。
第二,无法向开证行主张权利的风险。被指定银行放弃履行指定,也就不再享有相应的权利,无法向开证行主张权益。
首先来看付款信用证。开证行付款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承诺仅对受益人作出,融资银行没有向开证行主张权益的权力。这一点对办理融资的银行来说,是存在一定风险的。特别是办理开证行延期付款证项下融资,由于没有汇票,融资银行不是善意持票人,即使是开证行已确定了到期日,如果在到期日前出现止付令,开证行不能付款,融资银行也没有身份起诉开证行。而且,融资质押的单据如出现遗失,开证行不负付款责任。在有被指定银行的付款信用证项下,被指定银行如选择履行付款责任,就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办理,不得凭担保付款或到期日前提前付款,否则开证行可以解除其偿付责任,一旦出现问题,无法向受益人追索;如仅办理押汇,不履行指定银行的责任,则不再享有被指定银行的权利,转由开证行对受益人负责。这种类型的信用证到期地一般为被指定行柜台,但被指定行不履行付款,则到期地点就应发生转移,变为开证行柜台到期,所以在办理融资时应注意核算邮程,以免造成过期交单。再看承兑信用证。承兑行一旦承兑汇票,就构成其不可撤消的付款承诺,即使法院对该证项下发出止付令,也不能免除其付款责任。所以,融资银行如果在开证行/承兑行承兑之后办理贴现,就成为善意持票人,受到票据法的保护。其融资风险是四种信用证类型中最低的一种,因其融资安全决定于金融机构风险,所以在办理贴现时要评估开证行/承兑行资信。如果融资银行本身被指定为承兑行,但为了让受益人尽快得到资金融通而选择办理押汇,那么他就应承担单据遗失和拒付风险。如果他选择承兑,那么他就必须小心审单,否则一旦有不符点遭开证行拒付,他对受益人不能摆脱付款责任。
议付信用证项下,如银行办理押汇而不是议付,他就不是善意持票人(如证下带有汇票),不受票据法的保护。所以,如果单据相符的情况下,银行选择议付要更有利些。而在限制他行议付的情况下,银行办理局外行议付是有风险的。ICC在515出版物中提醒银行:购买汇票/单据的人无权对抗信用证的开证行,他仅仅代表受益人提交单据而已。尽管法律一般保护善意持票人的权利,但因局外行的介入是违背信用证条款的行为,有理由被认为是非善意的,所以,对于局外银行的索偿要求,开证行包括偿付行可以置之不理,局外行只能自行承担风险。由此可见,对于限制他行议付的证下单据,银行办理押汇比作出议付要有利。至少在信用证操作方面要更规范一些,以避免纠纷。当然,融资银行此时一样要承担单据遗失和到期地点转移的风险。
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信用证,其对银行而言,都是各有利弊的。银行选择履行指定与否对自己的责任、权利、义务都会产生影响,应在充分了解其性质、特点的情况下权衡利弊,才能作出符合最佳业务做法的选择,实现银行资金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三者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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