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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十大流行性谬误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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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我为主、谦虚学习”也许是我们在公司治理学习西方发达国家所应采取的正确态度。日本明治维新,全盘照般德国民法,改造国内企业制度,二战后及至当前又不断地引进和消化西方的现代企业制度,但是没有一窝蜂和倾斜定价性的引进外资战略投资者,也没有请几个老外坐进董事会,日本的企业却一样娴熟地掌握了现代公司治理技术,一样称雄世界。中国人就那么笨吗?就不能自己深入地学习和探索,玩转现代公司和董事会制度吗?

  谬误之四:全流通和整体上市可以完善公司治理

  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实现股份全流通,在打通通过资本市场改进公司治理的通道上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但是全流通本身并不能直接改进公司治理。其实这一点在这两年来的中国公司治理表现上已经得到了证明。

  没有全流通时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一方面握着非流通股,另一方面自身利益与二级市场表现没有多大的直接联系,导致资本市场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缺少实质影响,更谈不上对其控制权的威胁。

  全流通之后,只要过了解禁期限,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有了一个一致的利益基础。但是,如果内幕交易不能得到有效禁止,控股股东的努力方向并不会自动转向真正创造股东价值的轨道上来。股改之后两年来,股价水平明显脱离公司经营业绩基础的超级起飞与跌落,就是控股股东得到流通权之后的第一波行为表现。不是资本市场对控股股东行为产生积极影响,而是控股股东新的利益取向扭曲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要资本市场对公司治理发生实质影响,需要公司控制权市场——并购行为的活跃,而这仅仅全流通是不够的,还要股权分散到一定程度才行。而公司股权的快速、有效分散正是健全公司治理的结果,我们下面再谈。

  认为阻碍中国公司治理改进,与股权分置并列并广受诟病的另一个要素是分拆上市及由分拆上市带来的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之间普遍性的关联交易。通过整体上市,消灭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来完善公司治理,这是近年来中国改进公司治理努力中的另一个“良好愿望”。不可否认,关联交易是中国上市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并且也是上市公司母公司和实际控制人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一个重要渠道。但是关联交易本身并非问题所在,关联交易本身也不可能杜绝。问题在于关联交易为什么会变得系统性地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不公平?与其说是关联交易阻碍公司治理,还不如说是有效公司治理的缺乏,导致关联交易变成不公平交易,变成公司实际控制人掠夺公司的工具。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建立起保证公平交易的公司治理机制。保证公平交易的公司治理机制,关键构件是法律上确定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管对公司的“公平交易义务”。这是公司制企业和公司治理的一个基本制度构件。即使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要是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就有股东、董事和高管对公司的公平交易义务。是这一基本公司治理机制本身的不到位,导致分拆上市情况下,控股股东把其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变成了掠夺公司的工具。忽略公平交易义务这一根本机制的建设情况下,仅仅是全流通和整体上市,不仅解决不了“掠夺”问题,而且会产生“掠夺”行为的新形式和新工具。

  美国法律研究院通过并颁布的《公司治理原则》正文总计1007页,从第1页到第232页讲述公司目标、公司结构和注意义务,然后就是有关公平交易义务的问题及公司受到不公平侵害之后的救济问题。篇幅上是救济占一半,公平交易义务占四分之一,其他的总计占四分之一。

  把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公平交易义务问题解决了,整体上市还是分拆上市,以及已经整体上市的企业还可以把一部分业务分拆出来再单独上市,这些交易形式本身就都不再构成对公司治理改进的阻碍,而只是可供选择的公司财务安排。

  谬误之五:交叉持股可以改进公司治理

  交叉持股也是中国在股权层面打转转解决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一个流行谬误。这一谬误的产生来自对二战后日本交叉持股制度产生背景的不甚了解和对其公司治理作用的错误理解。

  二战之前主导日本经济的是家族财阀控制下的层层控股的金字塔式企业结构。这一企业结构的成功得益于家族企业的文化基础和明治维新引入德国民法进行改制奠定的公司制企业制度基础。正是在一个公司制企业的基本制度基础上,日本的家族企业才走出了传统的家族企业规模限制,成为统治日本经济的力量并使日本成为了工业强国。这一时期中,资本市场也得到了家族财阀企业的充分利用,1936年日本的上市公司市值就已经是其国内生产总值的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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