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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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日本的交叉持股下的系列企业制度正是战前的家族财阀金字塔企业结构在解散财阀和反垄断法等外部强加的制度冲击下,适应股权分散状态、应对资本市场并购威胁而产生的一种的特定的企业结构形态。解散家族财阀时,财阀家族和财阀母公司的股份被转卖给公众、财阀家族的成员被禁止在企业中任职,对公司保持超强控制的大股东一夜之间就不在了。家族财阀股份转卖给公众之后,公众持有日本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高达70%.但是,这种非自然发育出来的分散的公众股东都很贫穷,无心长期持有,纷纷出售股份,资本市场出现美国式的恶意并购行为。公司法禁止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反垄断法限制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数量,这使绿色邮件(高价回购)和白衣天使(找友好者收购)等美国式的公司反并购措施都无法采用。于是,“父母不在了,兄弟姐妹相互帮忙”,前财阀所属、如今独立的企业在经理人们的共同努力下,相互“交叉持股”这一日本特定制度和财阀家族文化遗产基础上的反并购措施产生了。多个友好企业之间交叉持股,长期持有,目的是抵御“外敌”,加强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从股东价值导向的现代公司治理角度来看,这种交叉持股恰恰是阻碍公司治理,而不是改进公司治理的。
中国有关部门曾经极力推广交叉持股制度,幸好没有太大范围地铺展开来。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解决中国公司治理问题的一个关键都是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公平交易义务问题。基本的公平交易义务不到位情况下,一股独大下是上市公司成为一个大股东的提款机,交叉持股下则是上市公司成为大股东共用的提款机,成为多个大股东之间利益交易的俱乐部而已。
谬误之六:只有股权分散才可能真正健全公司治理
“只有股权分散才可能真正健全公司治理”,如果不是考虑到论述上的逻辑性,应该把这条谬误放在第一,因为它确实堪称中国公司治理的十大流行性谬误之首。这也是一个典型的本末倒置性的谬误。事实是,只有真正健全公司治理,才能有效、高效地通过股本扩张走向股权分散。
产生股权分散改进公司治理谬误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首先是我们看到了现代发达国家股权分散的大公司,就把股权分散理解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特性,进而认为是股权分散带来了健全的公司治理。其次是我们看到成熟资本市场上,公司股权高度分散、并购成为了一种非常重要的外部治理手段,以及没有大股东的控制,董事会的独立增强、公司治理得到改进等等,进而又把股权分散作为公司治理完善的前提条件了。其实,这些都是由现实推论历史、由表象推断实质的错误。公司制的历史和实质都是先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基本制度,然后才逐步孕育出来了公司股权分散这一结果。
简单观察一下这个世界就可以发现,越是公司治理良好、董事会独立性高、小股东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国家,公司股权分散程度越高,新建公司由股权集中走向股权分散的速度也越快。典型的代表就是美国和英国。正式由于基本公司治理规则的到位,小股东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和资本市场保护,大股东得不到多少纯粹股东利益(分红和资本增值)之外的利益(控制权的私人收益),人们愿意当小股东、搭个便车不介入管理,大股东也愿意放手,让那些能够给公司更有效运作、带来利润和股价上涨的人(有能力的董事和经理)行使实际的公司控制权。发达国家中,即使是公司股权相对比较集中的德国和日本,其股权分散程度也是仅次于美国和英国的,而高于任何其他国家的。
相比中国的话,德国和日本也是股权高度分散的。发达国家普遍股权高度分散而落后国家普遍股权高度集中,其背后的原因是发达国家的公司法制健全和公司治理良好,使其公司能够有效地通过股权分散来实现资本的积聚和企业的扩张,而落后的国家则基本的市场经济法制,尤其是民法和公司法制落后,使其公司无法走上股权分散而依旧集中管理、高效运作的现代企业的资本积聚和组织成长之路。
中国企业对外股权合资和扩张公司股本时,经常要坚持一个51%的绝对控股原则,并且把这看的比什么都重要。这正是想要利用不健全的公司治理而掠夺别人所需要的一种工具,或者是对公司治理不放心而采取的一种防范。试想,如果谁都不放心或者想通过控股来有机会掠夺别人,那么坚持“51%”原则的人也就没有可以合作的对象了。没有愿意作49%的人,也就没有了51%.要让人愿意作49%,就得让51%的控制权没有任何“私人收益”。控制权没有私人收益,或者说降低控制权的私人收益,就是健全公司治理的另一个说法而已。公司治理不健全,掌握公司实际控制权的人有巨大的私人收益,人们要么不投资,投资就一定要坚持51%的原则。这样一种“51%原则”博弈的结果是,你只能靠找到你傻的人合作,除非你是“政府机构”,有垄断权力,或者你是“黑帮”,有胁迫别人的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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