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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十大流行性谬误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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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的主流模式是董事长兼任首席执行官,但是强调董事会的独立性和独立董事任职的董事会审计、薪酬和提名等委员会。中国学来了,独立董事制度和独立董事任职的董事会委员会,并且额外给独立董事赋予了更多的职责。

  英国和日本的普遍情况是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分任,中国也学来了,非常强调董事长和总经理要分任。

  公司组织内部制衡机制上,世界上有的我们全有了,我们还有自己独特的一套党组织的纪检系统,以及企业内部工会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可是结果呢,我们这么多的内部制衡机制是不是有效地防止了公司的不良行为?答案是明显的,否。在世界主要国家中,中国公司内部人控制的泛滥,董事和高管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的缺乏,是位居前列的。

  企业还是要以发展为主要目标,企业内部制衡机制不仅不是越多越好,反而可能是越多越乱,甚至是制衡变成了制肘。内部制衡要以精良和有效为目的,真正管用的方法一种就好。同时,我们更不能企图以内部的制衡机制替代外部的法律上的责任追究体系。

  谬误之九:董事长负责战略性职责,总经理负责执行性职责

  这是中国公司治理中一个经典性的、流行时间最长的谬误。谬误的起源大概是我们引进了董事会,设置了董事长之后,实在不知道董事长到底该做些什么事情。

  在中国企业的体制演变中,总经理是清楚的。

  1980年代开始企业改革之后,原来是书记、厂长说了算的状态逐渐演变为总经理说了算。而进入1990年代中后期,根据公司法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之后,法律要求设立董事会,并同时要求设立董事长,2006年修改后公司法生效之前,还必须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回不象厂长改为经理那样,同样一个管事的人换了个叫法,而是新生成了一个职务。如果是董事长兼总经理事情还相对好办一些,可偏偏又是普遍要求董事长和总经理要分任,这个两个职务之间“谁大谁小”、“谁是单位一把手”就有点糊涂了。这种糊涂甚至搞得一些董事长兼总经理的人也时常自问:“我应该算是董事长兼总经理还是总经理兼董事长呢?”

  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我们从公司法开始,就过于强调“董事长”的角色了。规定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把董事长当作一种公司机关来设置,而对董事会作为一个整体的角色重视不够。以至我们有些公司里没有董事会,但是有董事长。现代公司中作为董事会主席的“董事长”,只是董事会运作上的一个需要,是公司内部的事情,根本就与公司法无关。同时,我们又在公司法上规定了公司设经理,并且明确列举了经理的职权。这就更是干涉“公司内政”了。公司归董事会管理或在董事会指导之下管理,公司在董事会之下设置哪些执行性职务,多与少,兼任与分任等等,完全是每一个公司根据自己的股东和股权结构以及企业规模和业务状态而定的事情。

  董事会没有真正到位,董事长和总经理“超前到位”,这就产生了中国特殊和特色的董事长与总经理职责分工难题。董事长负责战略性职责、总经理负责执行性职责,便是对这一中国特殊和特色难题的一个似是而非的解答。这是绕过董事会真正到位这一实质性问题,而从表象上解决问题。现代公司中是董事会整体负责公司的战略性职责,董事长和总经理都是董事会设置的高层管理职务而已。董事长作为董事,与其他董事一样,是由股东选举,受股东之聘的;而担任“董事长”这一职务则是由全体董事选举,受全体董事之聘的。董事长负责董事会的组织性工作,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的管理工作,都是受聘于董事会,为董事会打工的。

  谬误之十:搞了一大堆的董事会制度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却忽略了如何从根本上让董事会自身真正到位的问题

  这是我们所列举的十大流行性谬误之最后一个,但不会是中国实际公司治理中流行性谬误的最后一个。还有很多已经流行而我们没有列入的谬误,并且还会不断产生一些新的流行性谬误。

  这十大流行性谬误之最后一个可能是最严重的一个,因为它的流行性和误导性都最大。这一谬误流行和误导的范围至少是全部上市公司和全部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非上市公司。

  我们的上市公司和进行董事会建设的国有公司几乎全部设立了外部董事任职的董事会的审计、薪酬、提名、战略以及风险等委员会,也几乎都有成文的董事会会议规则和各个委员会会议规则等等。这些董事会结构和形式上的向国际领先水平靠齐甚至是领先于国际水平,本身也许并没有什么错,无非就是多做几篇表面文章,额外支出一点成本而已。但是,如果认为“这就是现代公司治理”,会贻误我们对现代公司治理的真正掌握,致使我们的董事会永远无法真正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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