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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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买方最关注的可能就是能否按时收到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注意下述几个问题,可能有助于买方达到目的。
1.关注卖方的履约进程
合同订立之后,买卖双方开始各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买方在进口重要物资时,应当关注卖方的履约进程,以确保能够按时收到货物。以合同为依据,催促卖方及时办理它所应当完成的事项。关注卖方履约进程,有助于及时解决可能威胁到合同进程的各种细节,也有助于加深对于卖方的了解,加强双方的合作关系。例如,临近装货期时,我方进口商应当及时提醒。
2.做好信用证的开立和修改工作
如果合同规定货款需通过信用证进行支付,我方进口商应当按照合同期限做好信用证开证申请工作。按照合同对于信用证类别等要求向银行提出申请,一般不要开立可转让信用证,避免因第二受益人原因使我方遭受损失;金额通常应当是确定的,避免使用“约”(about)、“大约”(circa)、“近似”(approximately)等根据UCP600被认为可以有10%增减幅度的词语。在涉及单据要求时,要逐项明确单据类别和具体要求。当信用证开立后,要进行审核确保与向银行提交的开证申请书一致,否则应当立即提请银行要求修改。
在受益人接受信用证后,可能因形势变化而提出修改。当受益人提出修改要求时,我方进口商(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和客观情况应当及时予以回复,要严格以合同为依据审慎对待,不能置之不理。如果同意受益人的修改要求,应当及时向银行提出;如果不同意其修改要求,应当及时告知并请对方按照信用证原条款执行。对于同一修改通知下的信用证内容,对方不能部分接受部分否定。一般情况下,卖方应当告知银行他的态度。在实践中,如果卖方按照修改后条款提交单据,意味着他接受了修改后的条款,如果他仍按原证条款交单,意味着他拒绝了修改。对此买方应当注意,有所准备。
如果对国外出口商的资信不了解或不信任,也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只有当进口商收到出口方请银行开立的“卖方履约保证书”后才开立信用证时,我方进口商才能开立信用证。并且要规定好,银行保函必须是不可撤销的,保函有效期要晚于卖方履约时限。
并不是所有的进口都需要使用信用证进行支付的。总的原则是严格按照合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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