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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
前款规定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按照优惠税率征税。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海关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品种、税率和起征、停征时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施行。
一、 业务概述
担保是指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未履行有关义务的情况下,以向海关缴纳保证金或提交保证函的方式,要求海关先放行进出口货物,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保证金是指由担保人向海关缴纳现金的一种担保形式;保证函是指由担保人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的、订有明确权利义务的一种担保文件。
*经海关批准,可接受担保的范围
(1)暂时进出口货物;
(2)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已领取了进出口许可证件,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的;
(3)在报关时因故无法提供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清单等),但货物已运抵口岸,亟需尽快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
(4)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但货物已运抵口岸,亟需尽快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
(5)因进出口货物归类、价格待确定的;
(6)因特殊情况经海关总署批准的。
注意:以下情况不接受担保
(1)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未领到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的;
(2)进出口金银、濒危动植动、文物、中西药品、食品、体育及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器材、无线电器材、保密机等受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的进出口货物,不向海关交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的。
* 担保期限:
(1)暂时进口货物担保的期限: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2)审价、归类待定货物保证金的期限:需向总署请示的为3个月,一般情况为1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
(3)后补减免税证明或有关批件货物保证金的期限:1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2个月;
(4)保证函的担保期限:20天,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二、 办事机构
上海海关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
上海海关各口岸海关
上海海关各区、县所在地海关;
三、 办事准备
1、 应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
担保人应为对货物的进出口或税款的缴纳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
出具保证函的担保人必须是中国法人。
2、需交验以下材料:
(1)加盖印章的《缴纳保证金申请书》;
(2)加盖印章的《保证函》
(3)报关员证;
(4)代理报关委托书;
(5)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6)发票、装箱单、合同、提单等随附单据;
(7)加工贸易需提供加工贸易手册;
(8)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规定需向海关递交、凭以实施实际监管的各种许可证件。
例如:进(出)口许可证、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被动出口配额证、检验检疫入(出)境货物通知单、濒危物种进出口允许证、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文物出口许可证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许可证明等;
(9)其它有特殊监管条件的有关单证以及海关要求出示的单证。
3、需延长担保期限所应履行的义务:
担保人因故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所承诺的义务而需要延长担保期限的,应在担保期满之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担保延期申请程序同上述担保申请程序。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上述的有关延期规定。
4、不履行担保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担保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其在《缴纳保证金申请书》和《保证函》上所承诺的义务,向海关办理担保销案手续。对未在担保期限内办理销案手续的,应接受海关下列处置:
(1)将保证金抵作税款,责令报关人补办进出口手续并处以罚款;
(2)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并处以罚款;
(3)暂停或取消报关人的报关资格。
四、 办事机构义务
1、现场海关对担保申请和有关书面单证进行审核,并将签署意见的《缴纳保证金申请书》/《保证函》传送通关管理处,并根据通关管理处审批意见进行相关操作,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证金收据》,签退一份《保证函》供报关人留存。
2、通关管理处对现场海关报送的申请进行审批,对电子报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并将经审批的《缴纳保证金申请书》/《保证函》传送有关现场海关。
五、 办事程序
第1步: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现场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规定的文件资料。
填写《缴纳保证金申请书》/《保证函》一式两份,并随附如下书面报关单证:
(1)报关员证;
(2)代理报关委托书;
(3)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4)发票、装箱单、合同、提单等随附单据;
(5)加工贸易需提供加工贸易手册;
(6)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规定需向海关递交、凭以实施实际监管的各种许可证件。例如:进(出)口许可证、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被动出口配额证、检验检疫入(出)境货物通知单、濒危物种进出口允许证、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文物出口许可证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许可证明等;
(7)其它有特殊监管条件的有关单证以及海关要求出示的单证。
第2步:现场海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签署意见的《缴纳保证金申请书》/《保证函》传送通关管理处。
第3步:通关管理处对现场海关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后,对电子报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并将经审批的《缴纳保证金申请书》/《保证函》传送有关现场海关。
第4步:现场海关根据通关管理处审批意见,打印有关单证,并按确定的金额收取保证金,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证金收据》。以保函方式担保的现场海关退一份《保证函》给报关人留存,凭以办理销案手续。
六、 办事时限
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自收到现场海关传送的申请之时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保证金、保证函申请的审批工作和相关电子数据操作,并将审批结果传送有关现场海关。
进出口货物,应当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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