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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日前发出通知,规定自3月1日起,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右表中7种情况之一的,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两部门明确表示,出口企业凡从事右表中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
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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