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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应于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成(产)品出口之日起一个月内,持《登记手册》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办理时必须向海关提交如下材料:
(1)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登记手册》中的“进口料件登记栏”和“出口成品登记栏”的进出口记录,须有进出境地海关的签章确认;须填写手册中的《核销申请表》并加盖印章);
(2)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3) 企业填写的《加工贸易核销申请表》(由海关提供);
(4) 核销时如涉及退还保证金的,需填写《保证金(函)核销申请审批表》,提交原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及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专用发票;
(5) 海关认为必要的其它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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