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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方法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三种退(免)税方法: 1."免抵退"办法。凡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先征后退"办法。对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先征后退"的退税办法。
3.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的办法。
二、办理出口退税应提供的资料
1.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进行纳税申报、免抵退申报的时间及应附送的资料:(1)纳税申报时间。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且财务作销后,应于次月纳税申报期内(10日内),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申报办理自营(委托)出口货物暂免抵税手续,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单独列示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2)免抵退税申报的时间。生产企业于季度终了10日内,将季度内3个月的出口及内销货物纳税申报情况汇总并补齐出口资料,按要求汇总填报《北京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1~4联),连同附送的资料单证装订,一并报经区县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同意报送"意见后,于季末15日内再报送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批手续。
(3)实行"免抵退"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应附送的资料: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②《北京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③出口协议副本;④出口货物的运输费、保险费、佣金等相关的原始凭证(复印件);⑤《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⑥《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⑦属于委托出口的货物须提供受托方国税局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⑧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须提供《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⑨由各区县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签署免抵退税意见的本季度分月填报的《免抵退税申报表》(第一、二联);⑩本季度如有缴税的,须提供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暂未收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以及出口货物的运输费、保险费、佣金等原始凭证(复印件)单证,应在季后3个月内补齐;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提供。
2.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办理退税时,应提供下列资料:(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3)《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4)代理出口协议副本;(5)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方法
1.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方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免",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税;当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不足50%时,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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