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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时间差打不得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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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人一般都知道,货物出口后,应当按照出口合同约定的收汇时间和方式以及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成交总价及时、

  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人一般都知道,货物出口后,应当按照出口合同约定的收汇时间和方式以及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成交总价及时、足额收回出口货款,并在规定的收汇时间后30天内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但是,近年来由出口核销引发的贸易纠纷日益增多,案件本身的争议性也较大,有的案件甚至要经过一审二审直至再审才能完结。这说明我国企业外汇应收账款的管理水平仍相当低,与外贸业务的飞速发展不相配套,这一状况若不妥善加以解决,不仅增加企业自身经营风险,也不利于国家有效地进行外汇管理。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方海新处长。

  贸易纠纷凸显滚动核销弊病

  我国自1991年1月1日建立并实施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以来,绝大部分出口企业都能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出口后能及时将外汇足额收回境内,并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但是,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在审理贸易纠纷案件时,经常涉及企业出口收汇的滚动核销,例如,亚美公司诉欧美网络公司无单放货败诉案、上海弘成进出口有限公司状告环宇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案等等,都涉及滚动核销并因此而败诉。贸易纠纷凸显出滚动核销的弊病,那么,企业为何还要采取这种方式呢?说到底,还是利益使然。

  据了解,目前滚动核销、批量核销在企业中相当普遍,特别是少数企业寅吃卯粮,打出口收汇核销的时间差,用本不是该笔出口的收汇骗取核销手续,实行所谓“滚动核销”,这似乎已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核销方式。对此,方海新处长明确表示,在国家有关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中没有“滚动核销”的概念。自动核销的做法虽然在某种意义上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滚动的核销,但前提也要求企业在向外汇局网上交单时做到收汇与出口对应,即必须收妥外汇的出口才能进行核销。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企业用非对应出口的收汇或尚未收汇的出口来进行核销的现象,而外汇管理分支局业务人员也只能以企业报告为主,存在无从知晓其背后违规操作的实际困难,客观上造成了一些地方所谓“滚动核销”的做法。

  上述现象虽然从一方面反映了少数企业不重视出口收汇核销工作,只重出口,忽视核销,一些企业特别是新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不能适应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变化,不主动学习和了解最新外汇管理规定而造成的结果。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国家有关部门也应积极改进管理方式,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不断适应企业,为企业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出口收汇核销要求提高退税效率

  出口退税作为外贸企业的重要工作,其申报速度的快慢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据企业反映,由于受国家出口退税指标的限制,不是一旦申报就能退到税款。而企业希望以最快的速度申报,因为时间就是金钱,如果申报得早,一旦有了指标就能早点退到税款,这不仅能减少企业的资金占用,而且能使企业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影响出口退税申报速度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从客观来讲,企业配齐了“三票两单”,并进行了预申报,但由于海关、税务信息等问题,还是没法正式申报退税。

  又如在一个发票号下,由于进货时间间隔较长,导致部分发票税务有信息,而另一部分发票税务无信息,也不能进行正式申报退税。二是主观因素:报关单、外销发票打印错误,收汇、核销不及时,专用缴款书没及时跟上,配单不及时等,都会影响出口退税的申报速度。

  虽然我国从1985年开始出口退税,并且自1995年7月1日起,外汇局的核销单增加了“出口退税专用联”作为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依据之一配合税务局的出口退税工作。另外,每月5日前,外汇局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上月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提供的方式可利用通讯平台传送,也可复制软盘传递。

  1998年税务局的退税管理改为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划分为A、B、C、D四类。其中A、B类企业享有退税上的优先权,即企业报关出口后不需凭外汇局出具的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即可向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未核销即可退税),待年终时再向税务局提供外汇局出具的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办理退税款的清算。对于C、D类企业,则采取报关出口后先办理收汇核销,核销完毕后,企业再凭外汇局出具的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依据之一,进行退税申报。所以,目前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是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必要单证。这说明政府管理部门需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出口收汇核销与出口退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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